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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規為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一環,由行政會於上週五宣布完成審議,與市政署、行會秘書處等部門架構調整草案一併推出。行政長官岑浩輝早於4月施政報告中指出,年內將全面檢討公共部門組織架構,以確立設置標準及整合準則。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表示,新法規為日後公共部門重組提供法律依據,有助政府進一步精簡架構並提升行政效能。
根據新規定,公共部門的設立須符合「職能明確」、「精簡高效」及「相互配合」等原則,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無法透過現有架構承擔時,方可設立新部門。法規同時訂定廳、處級單位設立原則,強調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避免重疊。
法規並為部門規模設限,依人員數量分為三級:200人以下的部門最多可設2名領導官職、2個廳級及4個處級單位;200至1,000人部門上限為3名領導、6個廳級及12個處級;1,000人以上部門則不得超過4名領導、8個廳級及16個處級單位。除特別理由並獲行政長官批准外,須嚴格遵守上限。
同時,法規明確行政公職局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及評估重組進度,並可就各部門設立、合併或撤銷方案發表意見。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則不得設立附屬單位或獨立人員編制。
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表示,目前政府共有47個公共部門,當局將按施政步驟逐步檢視,預計三年內完成全面審查。她指出,大多數部門現有規模低於1,000人,約六成介於200至1,000人之間,其餘為200人以下。近年已有部門陸續合併,預料未來重點將放在進一步精簡與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