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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在處理投訴時發現,有公司於去年三月透過公開招標,獲體育局判給澳門區及離島區露天泳池與游泳池設施的管理及救生服務。然而該公司中標後因未能聘請足夠救生員,未能按時履行義務,亦未提交確定擔保,最終被判給失效。
其後體育局重新將泳池區域劃分,並於去年八月展開四項新招標。雖然招標文件列明,若投標者曾因不履行合同而被罰款或解除合約,將不符合資格,但體育局仍沿用原有評審標準,最終將部分服務再次判予同一公司。
廉署認為,體育局在評分項目及評審準則的設定上有明顯優化空間。該署強調,應更全面審視投標者過往表現,包括正面與負面記錄,才能使評分更具說服力及公正性。
體育局回應稱接納廉署意見,未來將在評審機制中引入「扣分」制度,審查投標者過去24個月內是否曾出現違約、被罰款等記錄,並在「服務經驗」項目中扣分,以更真實反映其服務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