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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公共工程招投標制度

梁孫旭  Leong Sun Iok*

近期特區政府擬優化公共工程的招投標制度,當中包括以「合理價格」取代「價低者得」,以及設本地人參與比例,相信有關措施有助於行業生態。而針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建議參考「公共工程諮詢標系統化制度」,將整體公共工程進一步建立按工程規模與批給的分級分判機制,使不同規模的本地工程公司都能獲得發展機會。

近年部分政府公共工程的判給都採用免公開招標、諮詢標向指定公司詢價等方式,當中一億元以下的公共工程會通過諮詢標邀請本地公司,但本地不少工程公司受規模所限,仍難以和外地大型公司競爭。雖然過去有部分工程的標書會明確要求本地公司參與及最低百分比,或開放予本地公司可與外地公司採取聯營模式,以增加中標機率,從而提高參與大型工程的機會,但在現行諮詢標、聯營模式之下,本地中小企參與空間仍受明顯制約。

公共工程判給上應以「公開競投為原則,特別情況為例外」,當涉及免公開招標、諮詢標等,政府應主動披露決策依據與具體考量,消除公眾疑慮。同時,應建立系統性的本地工程業界支持方案,包括分級分判機制、技術認證、專業培訓計劃及項目經驗積累機制,對特定規模的工程設定本地企業專屬投標類別,並確保在聯營項目中,本地中小企實質性參與技術管理而非僅掛名,循序漸進地提升本地企業的技術能力與項目管理水平。

最後,近期政府擬公共工程批給設本地人參與比例,但工程常涉及多層分判商,建議設立機制,確保總承包商在分判過程中落實本地人才比例要求。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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