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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顯示,乙於2003年與內地居民丙結婚並育有一女,丙於2015年去世。2016年,乙重逢小學同學甲(澳門居民),雙方商議以假結婚方式協助乙取得澳門身份證。2018年,二人在江門登記結婚,但實際上並無共同生活意願,僅為申請夫妻團聚來澳定居。婚後甲留澳生活,乙則居於內地。
2019年,甲向澳門身份證明局提交婚姻狀況變更申請,附上結婚證副本。2022年,乙以夫妻團聚及繼母女團聚為由,向治安警察局遞交兩份居留許可申請,並提交結婚證及雙方簽署的維持夫妻關係聲明書。經當局核查出入境記錄及調查後,發現二人婚姻關係不實,事件因而揭發。
檢察院對甲、乙提出控訴,初級法院裁定二人觸犯第16/2021號法律第78條「為取得許可而虛偽作出並主張某些法律行為罪」,各判處2年6個月徒刑,緩刑3年。二人不服上訴,主張原審法院證據審查錯誤且法律適用不當。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上訴人僅以個人見解質疑證據,但原審法院依經驗法則及邏輯常理形成的心證並無不妥。證據顯示二人關係疏離,交流內容集中於居留權申請進度,缺乏夫妻共同生活痕跡,與其所稱的中式夫妻相處方式不符。對於法律適用爭議,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已詳細說明理由,案中證據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存在疑罪從無原則的違反。
合議庭最終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