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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不當使用聲響信號」(如亂響咹)的罰款亦由300澳門元倍增至600澳門元,以降低噪音對道路環境的影響。新文本同時新增規定,要求駕駛者在特定情況下必須開啟危險警示燈,例如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險、因惡劣天氣或環境因素需減速,以及車輛被拖吊時,違者將被罰款600澳門元。
另一項修訂針對「慢駛」行為,現行法例規定駕駛者不應以過低車速無理阻礙其他車輛。新文本建議,在一般公共道路慢駛的罰款由300澳門元調升至600澳門元,而橋樑、隧道等設有最低車速限制的路段則維持現行罰則。李靜儀舉例,如跨海大橋設有最低車速,違規者將被罰款;至於未標示最低車速的路段,警方會按實際情況判斷,若駕駛者在道路暢通下無合理理由慢駛並阻礙交通,同樣可能被檢控。
新文本亦要求駕駛者在進出泊車位、住宅區、加油站等場所時減速,以加強行人安全。相關修訂尚待立法會審議,若通過將進一步規範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