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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定是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制定。於2021年通過的《反外國制裁法》規定,任何外國個人或組織,對中國公民或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均可能被中國政府列入反制清單。被列入名單的人可能會被禁止入境,財產也有可能遭扣押或凍結。
有關目標是「違反國際法」、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進行遏制」,以及「干涉中國內政」的國家。中國政府亦警告,「實施、協助、支持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的」國家、組織、個人,可能會被列入反制清單。
新規定指出,被列入名單的人士與中國的個人或組織進行交易和合作等活動方面將受到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教育、科技、法律服務、環境保護、經貿、文化等多個領域。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反外國制裁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