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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具危險性質之高空拋物納刑事以保公眾安全

早前澳門發生一宗令社會震驚的高空拋菜刀事件。經警方高度介入並鎖定嫌疑人之後,附近一帶居民總算放下懸着的擔憂,但事件依然引發市民高度關注和廣泛討論。

羅彩燕  Lo Choi In *

據悉該區已發生多次高危的高空拋物行為,本人站在公共安全角度考量,建議特區政府以及社會大眾應思考和討論,是否應該將具有危險性質的拋物行為納入刑事化,以加強阻嚇作用,杜絕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不少居民對於是次高空拋菜刀事件感到恐懼和詫異,並認為應該要對相關行為迅速處理及嚴懲。而事實上,根據澳門當前的刑事法律,高空拋物若然對途人造成傷害或者財物損失,肇事者必然會附上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舉例有屋主在陽台擺放盆栽時,不慎令盆栽跌落街上且又剛好擊中途人,則有可能會觸犯刑法典第142條的「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但若然在沒有造成任何傷害或財物損失的情況下,高空拋物行為則僅屬於《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規範的行政處罰。

《公共地方總規章》列明,經窗戶或露台傾倒或拋擲物件或液體,可科處行政處罰。本人認為該條文主要針對一些不具危險性質拋物行為,例如紙巾、空飯盒、澆花水等等一般不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生活垃圾。該條文的原意是規範公共衛生、環境以及生活品質,而非用於維護公共安全。故此,對於具威脅公共安全,但又沒有造成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的危險拋物行為,目前乃處於法律空白。

「飛刀事件」激烈討論的背後,存在香港與澳門兩地文化和法律的差異。當年香港旺角曾發生天台高空拋玻璃樽鏹水事件,引起社會恐慌,而目前這種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危險行為,根據香港法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B條:

「任何人從建築物掉下任何東西,或容許任何東西從建築物墜下,以致對在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按照香港相關條例可以理解到,高空拋物是不需要實際有人受到傷害,只需要構成「危險」情況,經已要負上刑事責任。故本人建議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參考香港地區的立法方式,針對一些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

「危險拋物」行為,納入刑事化規範,以保障公共安全,以及透過刑事化加強阻嚇作用,以杜絕或減少同類危險事件發生。法律應該作出定期檢討和修訂,才能夠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

*澳門經濟民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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