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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陳榮煉維持13年刑期 賠償金額降至18億港元

澳門終審法院對涉及德晉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作出最終裁決,維持中級法院對刑事部分的判決,包括對德晉集團前主席陳榮煉的13年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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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於週四晚(28日)發布判決公告,指出中級法院今年1月11日曾裁定開釋陳榮煉及其他四名被告在詐騙罪名下的指控,但維持初級法院對黑社會罪、不法經營賭博等罪名的判決。

根據中院的裁決,五名被告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和李達泉分別被判13年、9年、9年、10年及7年徒刑,並需連帶向澳門特區支付非法收益,共計24.93億港元。此後,檢察院及被告均向終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經審查各方上訴理由後,裁定檢察院及五名被告的上訴均不成立,維持中級法院對刑事部分的判決。這意味著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及李達泉分別被判處13年、9年、9年、10年及7年的刑期不變。

非法收益金額由24億港元減至18億港元

此外,終院對部分涉及非法收益的判決作出調整。原判五名被告需連帶支付澳門特區24.93億港元,但終院裁定減少至約18億港元。其中,判陳榮煉、王佩琼、張秀碧、廖永亨及李達泉需連帶支付16.29億港元,並判陳榮煉、王佩琼及廖永亨另行支付2.01億港元。

終審法院的其他裁決內容則完全維持中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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