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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改公務員通則 違反誓詞會被處分

行政會近日完成了《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的討論,並將該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該修訂旨在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關公務人員就職須宣誓的要求,並強化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紀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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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修訂兩份草案,分別針對領導人員(如局長、副局長、廳長、處長)及普通公務員(實位、合同位、勞動合同人員)。根據修法內容,所有官員和公務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並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者將被撤銷任用。若在任期內違反誓詞,將被啟動紀律程序,並可被撤職。

對於領導人員,法案要求就職時進行正式宣誓,若拒絕或以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視同拒絕宣誓,任命將自動失效。現職領導人員在新法生效後亦須重新宣誓。至於普通公務員,則以簽署聲明書的形式完成宣誓,拒絕者同樣會被解除職務。此外,所有現任公務員在新法實施後,需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宣誓。

司法界亦將受到影響,《司法官通則》將同步修訂,確保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

擴大違反誓詞的行為範疇

張永春進一步解釋,違反誓詞的行為並不僅限於工作層面,而可能涉及公務員的私人生活,例如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行。政府認為,有時候難以區分工作與私人生活,因此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特區的行為,即便發生在私人領域,亦可能面臨紀律處分。

加強紀律管理與防範性措施

為提升紀律管理,修法強化了調查手段,明確規定公共和私人機構須配合預審員的調查要求,尤其是在作證方面。若無合理理由拒絕作證,將面臨罰款。此外,修法放寬了防範性停職的條件,從原先需預期處罰結果達241日以上,調整為121日以上即可。

行政公職局局長吳惠嫻指出,此次修法讓現行的紀律制度更具操作性,特別針對私人機構的配合義務作出明確規範,以確保調查順利進行。

為避免公務人員在涉嫌違紀時藉由提前退休或離職逃避處分,法案建議,若申請退休時仍有待決的紀律程序,退休申請將被暫停。對於公積金制度下的供款人,如涉及紀律處分,將以罰款方式執行。若公務人員在刑事案件中被羈押且最終被定罪,必須返還羈押期間所領薪資。

優化因病缺勤監察機制

為加強因病缺勤的管理,法案要求公務人員若按醫囑需留家休養,必須提前報備離澳原因,否則將面臨紀律處分。此外,健康檢查委員會可查閱病歷、要求當事人接受檢查,並要求曾診斷的醫生協助核實病況,醫務人員在此情況下將被豁免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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