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近日完成《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的討論,並將其提交立法會審議。該法案建議,涉及離婚、親權行使等家事案件須在訴諸法院前,先經由社工進行至少60日的強制調解,旨在通過訴前程序化解爭議,減少家庭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需求。
行政會日前完成《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律草案的討論,並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涵蓋特定家事案件,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配偶或前配偶及子女的扶養,以及家庭居所分配等。
在提起上述案件訴訟或非訟事件程序前,當事人必須先向社工局申請家事調解,若調解未能解決爭議,當事人可憑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行政會週五下午在政府總部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與法務局長梁穎妍介紹法案主要內容。法案參考現行家事案件訴訟程序中的調解步驟,為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前調解制度」,旨在訴前解決爭議。家事調解員由社工局長指派,或由具經驗的註冊社工擔任。
法案規範了家事調解程序的關鍵環節,包括家事調解員的指定、通知制度、調解會議的規則,以及結束調解程序的情況。此外,為確保調解程序公平進行,還規定了調解員迴避制度等保障措施。
若當事人在無合理理由下不出席調解會議或拒絕調解,該方將負擔較高的訴訟費用,以促進透過調解解決爭議。
梁穎妍指出,法案建議家事調解程序應在60日內完成,在特定情況下可延長最多30日,且當事人不需支付任何調解費用。根據法院數據,估計每年約有250宗案件適用該法案。現時澳門有1,400名註冊社工,其中300名從事家庭服務。
法案旨在透過訴前調解程序,協助雙方在第三方介入下解決家事爭議,避免進入訴訟程序。若雙方在離婚或撫養權等爭議中達成共識,可透過行政程序處理,不需上法院。對於不出席或拒絕調解的情況,社工局將結案並發出「調解證明書」,當事人可憑此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
在完成調解後如仍有需要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