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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工務局長涉貪腐案:李燦烽等人獲減罪 刑期縮短7年以上

中級法院昨(21日)就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李燦烽涉貪上訴案作出裁決一,多名上訴人包括李燦烽在內分別獲減刑7年至1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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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重新審理各上訴人在《有組織犯罪法》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判決,認為原審判決分別存在適用法律的錯誤,以及上訴人未符合犯罪主體要件,故開釋多名上訴人之處罰。李燦烽刑期由24年減至17年;商人蕭德雄刑期由24年減至12年;關偉霖刑期由18年減至5年半。而賈利安提出的中間上訴理由不成立。

《有組織犯罪法》「黑社會的罪」部份

中級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已證實各上訴人,未能完全滿足犯罪集團罪的罪狀構成要素,故認為判決存在適用法律的錯誤。

中級法院指原審判決已證事實,未能充分及合理地支持認定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為代表的商人,與賈利安和李燦烽屬於同一黑社會組織,欠缺各嫌犯之間齊心協力而合意的具體客觀事實。該錯誤導致多名上訴人等行為之認定出現錯誤。

合議庭基於此決定開釋李燦烽、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史鐵生、吳驥年、劉寶芳、黃其俊、蕭家權及胡家儀等人之處罰。

「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行賄罪」和「清洗黑錢罪」(加重)的部分

中級法院認為李燦烽在接受商人向其贈予的其中幾項利益時,未符合《刑法典》第336條所規定公務員之概念中的任一身份,故其亦不符合《刑法典》第337條所規定之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因此,案件中的相應犯罪及下游犯罪均不成立,中院決定開釋相關上訴人的處罪。

中級法院指李燦烽在接受案件中的幾項利益時,他仍未擔任任何公職,因此其不符合「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相應地,案中的行賄對象亦因此不存在。此外,由於「受賄罪」是「清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故相關嫌犯亦獲開釋。

合議庭基於此決定開釋李燦烽、蕭德雄、關偉霖、吳立勝、吳驥年、黃其俊、史鐵生等人之處罰。

共九名嫌犯獲減刑

第一嫌犯李燦烽獲改判後,合共被判處17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第二嫌犯蕭德雄獲改判後,合共被判處12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第三嫌犯關徫霖獲改判後,合共被判處5年半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其餘六名嫌犯分別獲減刑5年至12年,分別被判處兩年至8年不等的實際徒刑。

橫跨二十年的貪污案

曾多次擔任前土地工務運輸局領導層的李燦烽在2021年被廉政公署揭發,分別於19992008年間擔任副局長時,以及於20142019年間擔任局長時涉貪。其案件於2022年開審,全案涉21名被告。今年3月初級法院宣判,李燦烽被重判24年有期徒刑。涉及本案的項目包括「疊石塘山建築項目」、「名門世家建築項目」、「南灣C8地段工程項目」等土地。

本案中多名被告仍然在逃被警方通輯,其中包括於1999年至2014年擔任前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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