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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檢察長在庭上詢問江志,與同案第二被告蔡秀英之間的利益輸送。江志曾接受蔡秀英提供的單位,以成立同鄉會之用。江志辯稱指他事前並不知悉相關單位是蔡秀英租賃,以為是對方擁有的物業。此外,江志亦被問及與第三被告吳懷珠之間的金錢來往。江志指他對方的現金交收,只涉及兌換人民幣,金額不大。他辯稱指案件卷宗提到的兌換紀錄有名有姓,幫人做兌換行為並沒有問題。
助理檢察長就江志的辦公室中搜出疑似有賄絡含意的字條詢問江志,字條內容包括人名、「扣幾多錢」和案件編號等。江志辯稱自己的職位會吸引很多人來詢問案件情況,當中不乏有人請托案件可否「走盞」。他認為有字條放在他的辦公室並不出奇,當中包括有他的好朋友。他指會小心處理並否認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