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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為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流程。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增加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作為參選和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
另外亦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並在法案中列舉判斷的標準。法案訂明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司法上訴。
法案同時添加條文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將構成刑事犯罪。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