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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家庭暴力

蕭貝婷 Lúcia Sio*

為了抑制新冠肺炎的擴散,減少人與人之間的接觸,不少國家實施了家居隔離政策。然而,此政策亦同時增加了同住一室的人之間的相處時間。倘若其中有人為暴力傾向者的話,則意味著會面臨和一個不知什麼時候會失控攻擊自己的人長時間共處同一個空間。

現由於疫情帶來的經濟衰退、失業率增加,大環境帶來的不安全感更催生著家庭暴力案例的增加。根據聯合國婦女會於2021年針對13個國家進行的調查顯示,每4名接受調查的女性,就有一名表示家庭衝突變得更為頻繁,而留在家中令其感到更不安全。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30條第1款,澳門居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典》第67條第二款亦規定,任何人均有權受保護,以免其人身或精神上之人格遭受不法侵犯或侵犯之威脅。

為著促進對基本權利及人格權的尊重等目的,《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出台,當中規定了行政和司法兩方面的保障機制。

在行政保障方面,根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6條,社工局可根據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實際需要,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保護及援助措施:
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
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緊急經濟援助;
獲得緊急司法援助;
按照經適當配合的3月15日第25/86/M號法令的規定,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以治療因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傷害;
協助就學或就業;
個人及家庭輔導;
提供法律資訊及諮詢服務;
保障其安全及安定生活所需的其他保護及援助措施。

在司法保障方面,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虐待者,行為人可被科處一年至五年徒刑。等同關係包括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的關係、前配偶之間的關係、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其他情況如處於共同生活下照顧未成年人的家務助理。

除了被判處家庭暴力罪,行為人亦可被科處附加刑罰,如禁止接觸、騷擾或跟蹤被害人。(詳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4條、第18條及第19條)
除了《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以外,《刑法典》第2卷第1編本身亦規定了《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虐待未成年及無能力之人或使之過度勞累》、《恐嚇》、《脅迫》、《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對兒童的性侵犯》等多項罪狀,以保障人身法益,並視乎具體情況,亦可能適用於家庭暴力的個案中。

最後,倘若面臨著家庭暴力困境的話,現時社會提供多種的求助渠道,受害者可向社工局 (社工局24小時家庭暴力求助專線為28233030)、民間團體、警察實體(緊急求助熱線為999)尋求協助,而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工作人員須依法就其於執行職務或從事業務時所獲悉的家庭暴力個案的資料,遵守職業保密義務,但不影響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或檢舉義務。

無論如何,為著避免證據完全消失,被害人可拍下身體受傷部位的照片;如前往醫院接受精神科醫生的治療的話,被害人可保留相關就診單據並申請醫療報告。(詳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6條、第9條、《刑事訴訟法典》第225條以及《刑法典》第3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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