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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資格條件議員意見紛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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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常會昨續審《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法案,會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梁孫旭表示,委員關注到人才引進計劃人士的資格及條件要求。

據澳門日報報導,就文本建議年滿廿一歲才符合參加優秀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要件,有委員持不同意見,個別認為十八歲亦可申請,希望政府說明建議廿一歲的原因。

優才須滿廿一歲?

黃顯輝指出,委員認為文本列出的參加計劃及資格要求內容具體,關注若申請人符合優秀人才或高級專業人才的條件,但因未符合年滿廿一歲的年齡要求,是否不具備申請資格?他指出,委員會關注申請人未必具備中文、葡文或英文任一語言的良好書寫及口語能力,是否意味排除語言水平不足或殘疾專才的申請。

文本建議,參加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申請人尚須獲本地僱主聘用或承諾聘用擔任符合計劃內所列的人資緊缺的專業聘務,且薪酬須達到指定水平。

黃顯輝指出,按文本建議薪酬水平由補充性法規訂定,有委員認為薪酬水平較為重要,應列在文本內。同時,文本或行政法規均沒有打算針對本地僱主的實質條件,如規模、是否從事重要產業等作出規定,只是就僱主的形式上有列明,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黃顯輝指出,文本建議在澳門特區登記的公司、公司常設代表處、社團或財團視為本地僱主,有委員關注不排除專業人士受聘於執業會計師的「合伙」,希望政府說明「合伙」又是否會視作僱主。

關注專屬電子平台

文本建議申請人須在專屬電子平台開立使用者帳戶,他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介紹電子平台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以及電子平台如何與電子政務銜接。

強調委員會非常認同透過電子途徑,快速方便讓申請人與主管實體作出聯繫,但又關注若本地律師代替申請人提交文件或行政申訴時,應如何操作?電子平台是否是唯一的聯繫渠道?針對電子通知制度又如何與《行政程序法典》銜接。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

黃顯輝提到,對於法案建議引入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有關人士獲行政長官批准申請獲得居留許可後,可申請非永久居民身分證在澳門工作。有關條文將留待下次會議討論,預計下次會議能完成委員會首輪審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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