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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分類暫無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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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出爐,共收集到二千六百五十三份合共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七條意見及建議。

特區政府衷心感謝社會各界支持是次諮詢工作,公眾的意見及建議將作為草擬相關法案文本的重要參考依據,特區政府將結合諮詢文本提出的方向及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和建議,按照實際情況,務求建立一套適合澳門發展所需的「工會法」法律制度。

總結報告指出,在諮詢期內收到不少有關立法取向的意見,當中大部分意見認同需要制訂「工會法」,理由是「工會法」有利於推動和諧勞動關係,並認為有關立法是落實國際公約的實際體現。在認同意見中,亦有部分意見表示現時是推動「工會法」立法的合適時機,認為立法程序需時,待日後經濟好轉,將適合實施相關法律。

反對指疫下不宜立法
有個別意見表示反對「工會法」立法,主要理由是認為現時已有相關的法規保護僱員權益,而且大多數勞資糾紛個案已可透過行政當局解決;亦有意見指出現正處於疫情期間,現時的經濟狀況並非立法的合適時機或相關的立法並沒有迫切性。

報告回應指出,「工會法」立法屬勞動範疇的一項重大政策,不僅涉及勞資雙方,還牽涉社會各界及大眾利益。當局明白勞資雙方在各自的權益上會存有不同的意見,但從本澳長遠發展考慮,認為透過專門法律,確立工會的法律地位,規範其組成、運作、權利和義務,有助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

原意助維權兼顧承受

總結報告對相關意見劃分為工會登記制度、集體協商制度及其他意見或建議三點分析及回應。工會登記制度方面,考慮到本澳僱員在組織社團時會傾向以職業、行業或企業等客觀因素作為結社的共同聯繫,而由熟悉同一職業或行業的工作性質或企業情況的僱員共同組織工會,將有利於為會員爭取權益,故諮詢文本建議將工會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及「行業工會」。

同時,考慮到不同行業的企業規模,以及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倘企業具備一定的僱員數目,才具條件共同組成工會,有利匯聚僱員集體意志及反映訴求,故諮詢文本建議僱員人數需要達到一定數目的企業方可成立“企業工會”,且每一企業僅可成立一個「企業工會」。

「企業工會」審慎考量

對於上述建議,社會各界都發表了眾多的不同意見,當中大部分意見認為不應對工會類型分類或無需設「企業工會」,當局留意到有意見關注「企業工會」的設立,尤其不同規模的企業是否應成立“企業工會”或大型企業應否設立多於一個“企業工會”的情況,並關注到不同類型工會在行使集體協商權利時的代表性及可操作性。對此,當局將會充分、審慎考慮諮詢期內有關工會類型的意見,循着配合本澳現存僱員團體的結社情況、工會類型設定的優點與缺點及相應的可操作性,並兼顧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等方面,考量及研究工會類型,以訂定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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