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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公布「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甩磚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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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公布《關於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公共位置牆身磁磚嚴重剝落之全面調查報告》,認為涉案兩個經屋項目所出現的大面積脫磚問題,跟設計單位對樓宇公共部分牆身飾面的設計、磁磚選材及尺寸、承建單位建築工人的磁磚鋪設工藝質量、環境溫度的急劇變化,以及監理驗收是否嚴謹、後續維修跟進是否徹底等不同因素均有所關聯,各涉及的單位及部門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廉署認為,無論是涉及的行政機關抑或承建商,乃至監理及質量監控單位,均無一全面及認真地總結及深究原因,錯過根治問題的時機,導致現時已不可能百分百還原並確定脫磚現象的根本成因,但考慮到兩廈公共部份牆面磁磚剝落情況已達到威脅居民住戶的人身安全,廉署建議有關部門以積極態度回應市民需求,跟居民住戶共同尋求根治辦法,徹底解決事件。

2012年至2013年,氹仔湖畔大廈及路環業興大廈先後獲發使用准照。2016年至2020年期間,廉署陸續接獲該兩個經屋項目的住戶及其他團體的投訴及反映,質疑公共地方牆身磁磚大片剝落現象可能涉及設計方案缺陷、用料不當、質量監管不力等問題。為此,廉署先後開立專案調查卷宗,考慮到相關部門當時正持續跟進有關維修工作,暫未見存在明顯的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故作歸檔處理。及後在脫磚現象持續,未尋到問題成因及責任歸屬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卻容許承建商離場不再跟進;而廉署亦同期搜集到更多資料,包括相關部門之前無全數提交的文件等,廉政專員遂於去年命令重開涉及業興大廈的專案調查卷宗,並合併入調查中的湖畔大廈案件,改以全面調查卷宗形式,進一步深入調查。

廉署在報告中指出,在綜合分析調查所得的人證物證後,暫未能認定在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的工程招標、審批及監督程序上存在貪腐行為。湖畔大廈在電梯大堂及公共走廊的牆身使用的磁磚尺寸,被發現不符合行政當局原本提出的尺寸要求。在驗收階段,湖畔大廈被抽樣檢查的公共走廊牆面超過95%的次數被檢測出空鼓的情況,但仍簽署了臨時接收筆錄。在樓宇保養期間,湖畔大廈的公共走廊多次出現脫磚情況,房屋局多次透過前建設辦要求承建商修繕,但始終無對各座樓宇的所有樓層的牆磚進行詳細的檢查及記錄,且無提供改善方案以避免類似情況再發生,而只是以“掉一塊、補一塊”的方式提供維修;直至樓宇確定接收後至今,湖畔大廈各樓層仍不時出現脫磚情況。

業興大廈方面,在施工及驗收階段中,無任何負責單位曾要求對大廈公共走廊的磁磚進行拉拔測試。在簽署臨時接收筆錄後,業興大廈的公共地方牆身在保養期間,陸續出現磁磚剝落的情況,前建設辦及房屋局只督促承建商跟進維修,並無及時查證成因,確實地追究問題是出在設計抑或建造階段,又或兩者皆是。至樓宇工程保養期已過,業興大廈共有部分仍出現脫磚情況,房屋局要求業興大廈全體分層所有人承擔維修責任,並透過分層所有人大會議決處理脫磚問題,業興大廈有8座分層所有人大會議程均有討論涉及共有部分牆身磁磚剝落的問題,當中房屋局一律選擇投棄權票,無一分層大會成功通過維修方案的建議。

廉署指出,涉案兩個經屋項目所出現的大面積脫磚問題,誠然跟設計單位對樓宇公共部分牆身飾面的設計、磁磚選材及尺寸、承建單位建築工人的磁磚鋪設工藝質量、環境溫度的急劇變化,以及監理驗收是否嚴謹、後續維修跟進是否徹底等因素有關,但在設計、建造、監理、監督、統籌各階段及環節均發現存在不盡人意的疏忽或不嚴謹的情節,各涉及的單位及部門均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當中,前建設辦在房屋局詢問或索取兩個涉案經屋項目的資訊時不予積極配合,在房屋局索取湖畔大廈建造工程的監理公司對該大廈單位作出的檢查紀錄時,更以建造及保養責任與房屋局無關為由而拒絕提供,從而直接導致房屋局在後續出現脫磚問題時,因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參與程度及掌握的信息有限,使其依法履行監督與統籌的職能受到妨礙,前建設辦有關行為實屬行政不當。至於房屋局從兩廈管理公司獲得涉及共有部分的牆身磁磚大量剝落的消息後,一直只擔任着信差角色,僅限於將問題轉介給前建設辦跟進或陪同跟進,未見積極擔起《新經屋法》賦予其監督與統籌職能,對於前建設辦未能及時準確地調查出有關脫磚成因及責任歸屬時,並無嚴肅要求前建設辦切實執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之規定,同樣有不作為之行政不當之嫌。

報告指出,在涉及兩個經屋項目脫磚事宜的預防、維護等問題上,突顯前建設辦與房屋局之間缺欠協調與合作,兩部門各自為政,未見嘗試在跨部門工作上進行更多的溝通與協調,導致市民產生政府部門相互卸責、追責無門的不良之感。此外,報告還指出有關磁磚選材、尺寸未符合當局要求,鋪設工藝及技術欠缺嚴謹規定,批評有關部門謹慎態度欠奉。而抽樣檢查公共走廊牆面發現大量空鼓情況,相關部門態度漠視,則反映行政機關、監理及監察單位在工程監督的工作表現均差強人意。

有關監理公司在保養期及後期脫磚情況陸續出現的過程中,鮮見其具體參與及作出有用回應,尤其未見就脫磚成因或解決方法提供詳細分析報告。廉署認為,脫磚事件早期欠缺建造工程判給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包括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單位的專業意見,嚴重影響了查找不尋常脫磚現象的根本成因及責任歸屬,是脫磚問題膠着不解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審批程序上,涉案經屋大廈公共部分牆身磁磚選材及尺寸大小無嚴格按照房屋局原本的要求作出、驗收時監理單位雖亦知悉存在大量空鼓的情況,然而,相關的監理公司及質量控制單位均無任何作為,所發表意見的態度亦似乎徒具形式。

廉署認為,監理公司不應僅限於在工程結束階段指出承建商的問題,亦有權責在工程進行期間及時發現並糾正問題;換句話說,臨時接收程序中出現的工程瑕疵,其實不僅屬承建商的責任,作為監督工程質量的監理公司、質量控制單位等同樣應負上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廉署在報告中建議當局在立法層面或技術層面,均應考慮研究是否有需要明文將工程及標準量化,甚至思考是否有可能設定工程在臨時接收程序中所出現的瑕疵數量上限或比例規定,既能反映承建商的施工質量,亦可監督作為監督單位的監理公司、質量控制單位等的工作質量。

廉署提到,新城A區經屋未來公共走廊的牆磚設計與選材上,明顯展示出有關當局已汲取經驗,致力完善經屋的設計與建造質量,當中的公共部分牆身飾面的設計、選材及鋪設方法,都是換屆後的房屋局與前建設辦在共同協議、共識及相互調整下完成的建造規劃。在經屋建造的事宜上,漸見現屆房屋局正加強並落實其作為經屋統籌者角色,相關部門的協作明顯已有改善。然而,湖畔大廈及業興大廈的脫磚事件至今始終未獲妥善解決。廉署認為,應考慮經屋住戶本身的經濟條件有限,即使兩個經屋的工程保養期已完成,亦不阻礙當局在法律容許的前提下,本着善意原則及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採取適當有效的施政措施,增強居民的幸福感,考慮主動給予財產或非財產性質的支援,以積極態度回應市民的需求,跟居民住戶共同尋求根治辦法,以徹底解決脫磚問題及杜絕將來繼續發生脫磚事件的危險,如全面且合適的維修工程,促進及推動各樓座所有人大會討論及議決解決方案等。

廉署並期望有關當局借涉案兩個經屋項目作為前車之鑒,總結經驗,加強觸覺,敏銳察知的同時,在未來公共房屋設計、建造的統籌、監督及監察,乃至後期樓宇管理的工作上,能在發現問題的前期階段就認真處理,尋找問題根源有利確定責任歸屬、改善或解決具體問題及後續工作的跟進。

調查結果已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全文可於廉署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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