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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法修訂續審 立會冀清晰危害國家安全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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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7日繼續討論修改博彩法法案。法案建議承批公司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可由行政長官單方解除博彩經營批給,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希望政府清晰危害安全的定義。

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行政長官可基於某些原因撤銷娛樂場的經營批給,當中若屬於因公共利益而解除、贖回的原因,承批公司可按法律獲得賠償。

至於因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澳門特區政府與承批公司協議、因承批公司不履行義務、因承批公司不具備適當資格的原因而撤銷經營批給均沒有賠償。

有委員認為條文未有解釋清楚危害國家定義的準則,是由行政長官判斷,抑或需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條文規範。

法案亦建議承批公司常務董事須佔股至少15%,且為澳門永久居民。陳澤武稱,委會員關注是否必須為中國籍,抑或可具雙重國籍,又認為常務董事佔股比例少,「話唔到事」,與董事會意見相左時難有決策,質疑常務董事管理權意義,以及職責是否與《商法典》規定相若。

另外,委會員希望政府解釋娛樂場在向承批公司一名常務董事授予管理權,以及同時容許承批公司透過簽訂合同設立管理公司的兩者的管理權共存時如何分工及界定。

對於法案建議承批公司危害國家或澳門特區的安全,可由行政長官單方解除博彩經營批給。陳澤武希望政府清晰危害安全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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