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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工會法》 政府是老闆

王美美

現正進行公開諮詢的《工會法》中既沒有提及罷工權,也沒有明列非本地僱員組織工會的可能性。至於在諮詢文本中提出的集體談判權,工聯議員李靜儀認為法案應重點確保僱員有組織和參與工會的自由,立法會前議員吳國昌則批評文本相當 「粗疏」,並以合法的方式限制特定工種行使工會權利。

回歸前,立法會前議員吳國昌已在結社權法律中,提出設立組織工會及集體談判權條款,然而當中的工會法條款卻不被通過。主權移交之後,先後有不同的議員12次向立法會提交《工會法》法案,最終都被否決收場,最終以政府主導的《工會法》法案諮詢文本於10月31日開展為期45天的公開諮詢。

吳國昌在接受《澳門平台》訪問時表示:「回歸後,民間工人社會行動增多,資方對此有所顧忌並認為:『有了工會法,工人運動會更加激烈』,所以當時的傳統親北京陣營,不論是資方還是勞方都有共識,暫時不把工會法立法,不同議員提出的議案歷來都被否決,就是因為各方的共識都是等政府研究和推動。」以他的理解,政府之所以在此時推出法案文本,是由於親北京傳統社團陣營及資方在回歸後20年後,經過長期討論,在內容上各方都有較清晰的方向及共識,加上國安法的大背景下,政府可利用行政手段限制工會行動,在以政治力量維持社會穩定方面更有信心。

立法會前議員吳國昌

諮詢文本「半桶水」

然而,現時的諮詢文本中,在集體談判的情況下,一旦勞資雙方談判破裂,勞方並沒有被賦予進一步集體工人行動的罷工權利和保障。吳國昌並形容這只是一個「初級文本」。他認為,除了工會組織要註冊登記、工會有權代表工人表達意見外,有必要時工會則代表工人與資方集體談判,當集體談判破裂便有抗爭的需要,觀乎世界各地的工會發展,集體談判之外,還要有一個集體的行動、關於工作上的集體決定,例如有必要時按章工作,有限度工作,直至問題解決,否則,再進一步便是罷工。「現時工會法中暫時未有條件處理,只是用低層次的方式來應付。但大家都理解在澳門不一定立即要有罷工,應先建立工會,有初步的集體談判權,才再進一步看看怎樣啦。」

基本法,我們也有這個(罷工)權利,但問題是如何去實踐,將來需要細則性探討,但在第一階段就可能先易後難

李靜儀

談及欠缺罷工權,澳門工聯議員李靜儀表示:「在基本法,我們也有這個權利,但問題是如何去實踐,將來需要細則性探討,但在第一階段就可能先易後難。」她表示,本澳過往連組織工會的自由、集體談判權利和程序也沒確立時,更多的僱員是希望先與資方協商。「僱員都會有壓力,他們不想失業,是想解決事情。我覺得這個是比較重點及優先處理的問題。」然而,諮詢文本在訂立集體談判方面相當「粗疏」。吳國昌解釋,工會只能代表工人協商,但沒有進一步立法保障,若協商不成功,後續的抗爭式行動就更困難,更遑論罷工權。「在實際的政治環境來說,你登記成為工會是一回事,問題是登記後能行使的權利又有多少。」

設百分比門檻限制工會參與集體協商

另一值得關注的是集體協商的代表性。諮詢文本建議,必須訂明受僱於企業的會員人數,達到企業僱員數目的一定百分比的工會,才具備資格代表會員與其僱主或僱主團體進行協商。李靜儀表示,當協商百分比門檻設得較高,很多時候僱員都會覺得不用再去談,若公司規模較小,設定百分比的意義也不大,是否單個僱員就不能協商?她舉例:「譬如企業僱員為100人,你要從企業工會中找協商代表,他們是會有壓力的,但相反行業工會或聯盟性工會,可能會更有能力或代表性去代表僱員協商。這考慮到澳門是以中小微企為主的行業特性,不一定要以百分比計算。」

吳國昌則認為,以百分比方式計算有利有弊。「若是充權式的百分比計算方式,一旦過半數會員參與集體協商,資方必須強制參與,遵守集體談判的結果,若未達到就只能是一般的協商。現時在文本中卻是達到一定的百分比,勞方才有資格去協商,這是限制式的百分比。」
李靜儀反問,若有一定比例的僱員人數參與協商,但資方卻不需與勞方有協商機制,對解決勞資糾紛又是不是一件好事。「以往都有試過與資方協商,但資方未必會參與其中,所以在這方面也要有所推動。」

在高度依賴博彩業的澳門,博彩企業員工的人數不容小覷。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的數據顯示,今年第2季末,博彩業全職員工為55,768人。翻查印務局資料,與博彩業相關的社團就有約40個。諮詢文本中建議,若存在多於一個符合代表資格的工會,且該等工會無法透過自行協定或推選協商的代表時,可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代表。對此吳國昌認為,這反映了法案大致上是傾向相信大工會,「在澳門,大工會如工聯比較取得當局信任,造成偏重了大工會的談判權力。」

特定工種行使工會權利被規範:不公平

法案提供空間讓政府進一步在文本中依法地限制勞方的權利,特別的工種有更多的限制,這本身就不公平

吳國昌

《工會法》諮詢文本提出,就特定職業的僱員,在行使工會的權利時作出「適當的規範」,例如保安部隊和保安部門人員、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以及所提供的服務涉及民生基本需求的職業或行業,例如供水、供電、集體運輸和通訊基礎設施等公共事業及醫療事業的僱員。吳國昌表示:「文本在集體協商上有各種的顧慮,我想這是資方在十多年來一直提出的憂慮。法案提供空間讓政府進一步在文本中依法地限制勞方的權利,特別的工種有更多的限制,這本身就不公平,工會法立法更是不完整。」

李靜儀則認同保安部隊有其重要性,但可能要有不一樣的條款去規範。「在澳門的角度來看,除了軍事人員以外,其他不是那麼敏感的公共部門又或是公共事業的僱員,在組織和參與上未必需要這麼嚴謹的規範和限制,他們仍可組織和參與工會,不過在發動工會行動時,他們可能要遵守一些程序規範,例如甚麼情況下才可以發起工會行動。」她又認為,工會除了參與談判和協商,也會服務會員,例如處理意外工傷事件,這不一定涉及勞資談判,還需確保僱員有組織和參與工會的自由。

治安警

外僱再次被排除在外?

據澳門勞工事務局的數據,至今年9月,澳門外地僱員人數超過17萬人,當中來自內地的僱員最多,有約11.4萬人,其次是菲律賓、越南、印尼、尼泊爾。

由於諮詢文本中並沒有明列外僱能否組織和參與工會的條文。吳國昌認為,在法理上若沒有明文規定,照道理,非本地僱員也應該可以參與,但問題是政府已表態非本地居民不享有集會示威權。「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又會否以同一方式,以行政手段限制非本地僱員組織和參與工會的權利呢?」

成立工會能令政府聽到我們的聲音,但對於我們來說,情況非常困難


Jassy Santos

今年2月,澳門治安警察局發表聲明,據《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一條,只有澳門居民才享有集會及示威權,而澳門居民亦需在遵守法律規定下進行集會示威。律師何睿智接受葡文澳門電台訪問時批評警方解釋是錯誤的,並違反基本法。

家務外僱團體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會長Jassy Santos向《澳門平台》表示,即使在諮詢文本中並沒有提及外僱的組織和參與工會權利,他們亦希望能夠參與諮詢發表意見,並在將來能夠登記成為工會。「成立工會能令政府聽到我們的聲音,但對於我們來說,情況非常困難。就像在5月份,我們嘗試舉辦遊行,讓更加家務工認識並加入我們,但警察並不允許我們這樣做。」截至今年9月,勞工局的數據顯示,有超過2.6萬名外僱任職家庭傭工。

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會長Jassy Santos

另見又一間菲律賓商鋪關門,他們尋求幫助報導

據澳門《論盡媒體》報道,今年5月,澳門進步家務工工會聯同另一菲律賓以及印尼外僱團體,希望在五一勞動節舉行遊行,呼籲政府在疫情下能有特殊政策給予他們,並提倡外籍外勞需要有更好的工作條件、更合理的薪金、更好的醫療保障。最終三個團體只能在當日到海灘向外僱送花及小冊子,提醒他們關注自身的勞動權益。

李靜儀則認為,文本內沒有特別寫明外地僱員是否包括在內,「我認為這裡會有一個空間讓大家表達意見和討論。」

被問及會否擔心被取消立法會參選資格的人士在組織或參與工會上,不被行政當局批准?吳國昌坦言:「完全不擔心,但不排除行政機關會不批准DQ人士成立工會。」他並指出,將來在工會法之下,若不登記成為工會,當局會否利用這一法例遏制並沒有正式登記的工人組織?「會不會這些工人組織在做代表工人的活動時,就當你是違法呢,這個要在將來才知道,但存在這一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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