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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兼職是有利市場且必須的」

馬菲莉 ( Filipa Caeiros Rodrigues)

不少僱員工在疫情下遭到削減工時和勞動權益,對非全職僱員有關的規範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勞動關係雖受法律所規範,然而,對兼職工作的規範卻一直未有明確落實,儘管政府早在2017年已開展過一次非全職工作制度的公開諮詢,但到目前為止,亦未見有任何進展。C&C律師事務所執業大律師白穎怡(Icília Berenguel)深信,「政府無意侵害非全職工作人士的權益」,但是要捍衛保障這些勞動權益,還需要克服很多困難,才能達到各方利益兼容平衡。她認為,或許因為疫情的緣故,令這個遲遲未解決的問題再次浮現出來。然而,她估計即便政府最終對非全職工作出規範,很大程度上,保障可能亦只是針對本地居民。

—為何規範兼職工作的法律遲遲沒有進展?
白穎怡:事實上應如何規範聘請全職僱員的問題,早就在2007年起便已引起社會關注,當時的準備工作促成了今天的第7/2008號法律,亦即是現在澳門的《勞動關係法》。立法構思初期並未排除對兼職人士的適用,其後,在勞動關係一般制度法案最初文本第15條第5款,談及至有關工作時數的規範,規定了「屬以非全職工作制度聘用的僱員,每四週的累計工作時數不應超過96小時」,與此同時,又規定了「在任何情況下,非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均不可超時工作 。」不僅如此,其他部分例如假期、輪班工作、產假等勞動權益,一律明文指明只適用於「全職僱員」,也即是說,排除了非全職僱員。
然而,在2008年7月18日對該法案的首個修改文本中,我們可見立法者將非全職勞動關係合同從有關的規範當中抽出,並特別指明非全職勞動適用於特別法,可見立法會其實本身是有意對兼職勞動關係另立規範,但其後為何沒有跟進,就不得而知了。我們都知道,當時澳門正在準備就外地僱員的議題上立法,或者可能與當時立法者希望更加謹慎考慮再落實有關的規範有關。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在2017年我們的確就這個議題展開過公開諮詢,只是最後立法工作沒有進一步開展。

—至於在2017年提出相關的立法動議是怎樣一回事?
白穎怡:2017年的立法動議當時並沒有提出具體的草案。只有一個初步的框架和理由陳述給予公眾討論。沒有訂立相關標準,文本內容中亦沒有作出任何具體的規範,或受規範的對象。社會認為有必要立法保障非全職僱員,有關討論引起各界熱議。

—那是否可以說立法者在立法時,某程度上只關注和考慮本地居民的權益,而忽略了透過特別法保障外僱的權益?
白穎怡:按照他們這種的做法,某種度上也符合你說的這種邏輯。除非規範外僱的法律上出現重大的修改,否則即使兼職僱員最終受到了規範,但很有可能也不會涵蓋外僱的情況。 在外僱立法上,澳門一向遵循著一個基本原則:僱用外地居民旨在填補本地僱員的空缺,因此,開放外僱從事兼職工作,似乎違背了這個原則,在我看來這難以實行。

—倘若立法者沒有推進對兼職僱員作出規範,那麼現時的法律該如何處理這些兼職僱員的問題?
白穎怡:按照目前的做法,這種勞動關係中的勞資雙方在履行其權利及義務時,只能夠採用一般的法律規定處理。但很明顯,在缺乏具體的法律規範下,事實上有很多情況亦很難得到處理。值得一提的是,很多時候,甚至不同法官的司法判決也會出現相互矛盾的情況,具體視乎每單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有些法官的見解認為僱員在法定假日上班可以有「三工」;但倘若僱主不支付的話,也不會視為違法而遭受處罰——因為《勞動關係法》不適用於兼職僱員。
一般來說,所有非全職僱員勞動合同所產生的欠薪或爭議,並不構成勞動糾紛,最終只能按照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本身的規定來解決。

—你認為在公開諮詢中,有否提及到甚麼正反論點?
白穎怡:單純從我個人參讀諮詢文本和執業經驗來看,我認為政府亦並非惡意剝削權利。 我想當中有很大的利益分歧,需要平衡雙方。除此之外,我相信政府亦不希望造就了機會給臨時工,所以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盡量希望避免走向這個的情況。
聘請兼職僱員完全是有利市場且必要的,因為不論是否涉及勞動力的工作,這都可為僱主提供更多的彈性。目前,澳門有不少人失業,若非全職工作得到法律保障和規範,或許這些人可以重返勞動市場。例如那些需要照顧孩子的家庭主婦,或者那些需要照顧家人的人士,又或者那些原本已經有一份固定工作,但仍想打多一份工的人。在我看來,這完全是有利市場的。現時缺乏的是,在不損害僱員和僱主利益的前提下,社會給予足夠的關注,讓他們能夠得到保障,並將他們融入到一般法律制度當中。
現在這個問題值得關注,因為在疫情下,不少人的勞動合同被縮減至兼職形式。事實上,不少僱員的確是因為疫情的原因,合法勞動的權益受到削減, 但也有不少情況是,僱主藉疫情為由,無理蠶食僱員的勞動權益。這些員工固然有權透過合同中保障的勞資關係追討,在我看來,政府立法保護兼職的急切性未完全展露出來。趁着疫情這個時機,或許我們應該重新討論這個立法的必要性。

—按照《勞動關係法》規定全職僱員工作不得超過每週48小時。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框架為非全職僱員作出具體的定義,我們可否將其理解為,只要每週工作時數低於上述工時,便一律視為非全職僱員?
白穎怡:我們倒不可以這樣理解。因為在澳門工作,僱員可按單獨項目,或工作目標,或工作時數來工作。在我看來,並非如此簡單直接套用理解非全職工作的情況, 因為還有其他條件需要滿足。雖然一個人工作時數少了, 但並不代表這個人自動成為非全職僱員。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亦有類似的情況,規定非全職工作的每週工時。若兼職僱員每週工時超過這個時數,就自動視為全職僱員,但我不認為反過來也可以這樣理解。顯然地,也有司法判決不贊成這種理解。即使一份勞動合同上面寫明是全職工作,但也可以因為其工作性質,包括工作時數以及其他條件,法院將其視為一份兼職合同。故此,單純以工時作為考慮條件,我想並不足以判斷一份工作究竟是全職還是兼職。

—在那些涉及非全職僱員的司法訴訟案件中,法院經常出現判決不一的情況,尤其是在判斷非全職僱員是否享有假期、 病假或產假的時候。有些法官認為兼職僱員理應按比例享有全職僱員的權利, 但亦有些法官認為非全職僱員完全不適用於任何勞動法律關係法的規定。這是否某程度上反映了這些非全職僱員現時所面對的情況?
白穎怡:我倒不這樣認為,在那些我們參與過的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訴訟案件的司法判決,其實亦並非缺乏欠缺共識,但我當然亦知道有一些案件的確出現過判決不一的情況。就我所看到的,這些判決不一樣的個案之間,具體上還是有一些細微的差別。例如有些司法判決最終判給當事人有享用假期的權利,但有些案件中則不獲判給。
顯然地,若一個僱員同時擁有三份兼職,法院就很大機會不會判給當事人享有假期的權利,但若一個僱員只有一份兼職工作,那麼他亦理應可以按比例享有假期的權利。
至於產假,法院倒是沒有太多判決,在這個問題上,大部份個案都認為懷孕婦女理應享有產假的權利,只是在一些個案中,產假是無薪的。

—若沒有法律框架保障非全職僱員的話,會否造成僱主有可能會剝削員工?
白穎怡:我不認同這種說法,因為很多發生在非全職僱員身上的爭議,其實一樣會發生在全職僱員身上。大部份情況下,是勞資雙方對於特定的權利理解上無法達成共識。或許因為欠缺規範,可能在捍衛僱員利益免受剝削時會更難一點處理。但我不相信有僱員或僱主會利用這種情況故意剝削僱員的情況。

—我舉一個實際例子,疫情期間不少僱主調整了僱員的合同,將他們轉成兼職,使僱員的福利和權益實際大幅削減。這種情況又是否合理?
白穎怡:當然這並非理想見到的情況,但是我們留意一點,根據《勞動關係法》第59條第5款規定,雙方只要書面協議,便能降低基本報酬,僱主需要通知勞工事務局,該協議方產生效力,然而,這個步驟並非旨在得到勞工局的批准,這與外僱的情況不同。因此,基本上只要雙方同意,合同都會有效。或者可能你這條問題是想問我,這種情況是否合法,或是否公平,那又是另一個回答的方向。合法是合法的,只要僱員接受條件,以書面方式表明願意接受這種情況,法律並不禁止。至於你說是否公平?或者我會想知道,僱主是否走投無路、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案?是否我們要為了單純保障僱員利益,而要迫使僱主最後只能解僱員工?想要僅餘還有一點工作還是完全失業沒有工作?顯然地,走到最後一步,最後是每位僱主良知的問題。

—在疫情前是否也有這種情況?
白穎怡:完全一樣有這種情況。只要僱員接受,勞工局基本上不會插手干預說些甚麼。這是尊重雙方契約自由,只是雙方合意書面確認,基本上是有效的。有人以為勞工局一心只會偏坦保障僱員,從而間接令僱主利益受損。依我多年的經驗看來,勞工局的定位相當持平中立,盡可能平衡雙方利益,勞工局作為調解人的角色,保持不偏不倚,即使非全職僱員暫時未受法律規範,仍然會用衡平的方式處理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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