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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關稅是對是錯?

程浩生*(Samson Cheng)

設想一個情景,A國有着嚴格的碳排放標準,而B國的相關政策則比較寬鬆,則A國企業的營運成本很可能會比B國企業更高,因A國企業需要購置更先進、更低排放的生產設施,這便可能造成A國企業提供的商品價格較高,競爭力較低,更多人會選擇B國企業提供的商品,造成「環保政策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的局面。

其中一個解決方法便是A國對從B國企業進口的商品徵收關稅,或對A國自己企業出口的商品進行補貼,以此維持A國企業競爭力。這種避免國內的嚴格碳排放規則對國內產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造成的不利影響的機制稱為碳邊境調節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

關於氣候變化的國際協議《京都議定書》生效後,以歐盟和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曾相繼提出了碳邊境調節的設想,希望以此來維護公平貿易環境並減少碳洩漏風險。碳洩漏是指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減排引起發展中國家排放量的增長,例如高排放企業為了避免受嚴格碳排放政策監管,把生產部門從發達國家遷移到發展中國家。

由於存在內部爭議,兩地均未能通過相關議案。馮德萊恩就任歐委會主席以來,利用多種場合強調實施碳邊境調節的重要作用,並將其作為實現氣候中和重要舉措納入《歐洲綠色新政》一攬子方案。隨後,美國新任總統拜登在競選期間表達了對碳邊境調節的支持,明確表示將對來自履行氣候義務不力國家的碳密集型產品施加碳邊境調節措施,再次引發了各界對碳邊境調節的廣泛關注。

碳邊境調節機制看似促進公平貿易,又激勵企業減少排放,但實際上是否「正義」?

世界貿易組織(WTO)明確要求成員國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區別對待兩種來自不同生產國的「類似」進口產品,也不能區別對待進口產品和「類似」國內生產的產品,包括稅收、其他國內費用以及相關法規;而判斷是否屬於同類商品的標準包括產品特徵、最終用途、是否與關稅減讓表標準相符以及是否符合消費者口味與習慣等,但並不包括商品的生產方法。

也就是說,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即碳足跡並不能作為產品是否類似的標準,也不能作為在稅費上差別化對待的標準。

此外,197個國家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明確規定,「應對氣候變化措施,不應當成為國際貿易上的任意或無理的歧視手段或者隱蔽的限制」是各國需遵循的原則之一。

同時,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處於不同的發展階段,發達國家已率先完成工業化,並在此過程中透支了氣候和環境「紅利」,造成了溫室氣體排放的積累,給全球氣候帶來了不可逆的傷害,完成工業化進程後的產業轉型升級也造成了大量能源密集型產業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而發展中國家正處於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過程中,需要勞動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產業帶動經濟增長,對發達國家碳密級產品的出口也必然會增加。

發達國家若按照進口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來進行邊境碳調節,等於要求發展中國家為製造業生產和經濟發展承擔與之相同或更高的排放成本,等於是以發達國家的減排義務來衡量發展中國家的排放標準以及所應實施的減排或限排措施,不能體現發展中國家在減排問題上的區別。

你認為碳邊境調節機制是對是錯?該政策最後又會否執行,怎樣執行?讓我們拭目以待。

*世望屋市場推廣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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