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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疏有別

自澳門1999年回歸後,已有11名永久居民喪失其居留權。身份證明局回應《澳門平台》查詢時表示,所謂的永久居民身份,並非對所有人而言都是終生不變權利。依法律上來看,與香港也有類似的情況。

這種情況一直發生。據 1999年生效的《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永久居留權是可被撤銷的。然而,這套規定卻把中國人及葡萄牙人排除在外,因為他們所貫徹始終的權利一直都可以享有,並不會喪失。
但除了中國人及葡萄牙人以外的其他族裔,倘若不符合該法律的規定,則有可能喪失其永久居留的權利。據《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二條所提及,該法律的第一條第一款(九)項及(十)項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即喪失居留權。(見表)
身份證明局回應《澳門平台》查詢時表示:「故此,若然有關人士連續36個月沒有常住在澳門,他們則將喪失上述的居留權,不符合成為持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條件。」
自從1999年該法律立法生效以來,已經有11名人士已喪失其永久居留權,包括2015年3人、2016年1人、2017年1人,以及2018年6人。
身份證明局表示,這些人士獲得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但又比一般的永久性居民相比,擁有更多的權利。
當局並補充:「因喪失其永久居留權而成為非永久居民的人士,與透過居留准可授予而成為非永久居民的人士,兩者間是有區別的。前者在居留准可條件上沒有限制。」
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有關居住權的規定,上述喪失居留權的居民仍保留享有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並且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澳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身份證明局向《澳門平台》解釋,由於上述這些喪失居留權的居民不受逗留條件的限制,因此他們可在澳門工作。
「儘管這些居民沒有所謂的居住權,但他們仍享有澳門《基本法》第三章所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以及依基本法所獲得的其他權利,除了一些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才能享有的權利,即選舉權及申請經濟房屋的權利,其餘的權利基本一樣。」
身份證明局續指:「當這些喪失了居留權的居民重新滿足符合第8/1999號法律所載有關成為永久居民的必要條件時,他們可再次被賦予成為永久居民。」
憲法方面的法律學者祈東耀(António Katchi)認為,當中「耐人尋味」的是,該規定將中國籍的居民以及葡籍的永久居民排除在外。
他說:「因此,葡萄牙人最終獲得了與中國籍人士一樣的永久居民身份保護,比其他外籍及無國籍人士享有更大的優勢,這在《中葡聯合聲明》或《基本法》中都沒有明文規定」。
祈東耀提出疑問:「這使葡萄牙國籍的外國人相比其他外籍和無國籍人享有特權,這是否違反所謂的平等原則呢?乍看之下,是的。但倘若有合理的理據支持,那就不會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將其視為特權。」

司法見解

根據第8/1999號法律中的第五條,有關推定的規定,當中重申澳門作為通常居住地是作為繼續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條件。
「推定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在澳門通常居住。」
祈東耀認為,這個規定表示,在原則上,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持有者無須證明他們通常居住在澳門,因為透過推定,他們照理是通常居住在澳門的。若有任何懷疑個案,應由執法機關提出,進行調查,若果真發現有此情況,再由當局搜集舉證。
他認為,問題在於如何理解所謂的「永久居所」。
祈東耀強調,法律有必要用「盡可能合理地」結合《基本法》所載的兩個要求來定義這個概念:在澳門有效居住,以及自由進出。
他表示,正是為了滿足上述的前提要件,於是第8/1999號法律便確立了那些沒有在澳門常居超過36個月的人便會喪失永久居民身份的規定。
參照終審法院第21/2014號卷宗的一項裁決,關於身份證明局局長褫奪一名愛爾蘭裔居民的永久居民身份,根據裁決書上所載的陳述:「確實法律並未清楚闡明何謂作為澳門永久居所」。
就此問題,大法官重申:「所謂的『永久居所』是一個含糊的概念,這一般意指一名居民日常生活的主要基地,在這概念上毫無懸念,不容法院自由裁量,然而,對於有關人士是否打算永久居住在澳門的這個問題,這有待商榷,法院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在另一宗中級法院判決中(第907/2016號卷宗),大法官指:「根據法律,暫時離澳並不代表放棄常居澳門」。
另一份終審法院第106/2019號的裁判書中指,「要得悉一個人是否在澳門常居的目的,這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完全只能依靠法院的司法調查,因為這無法依法官預判」。
澳門終審法院表示:「正如8/1999號法律第四條第三款所規定那樣,暫時離澳並不代表放棄常居澳門,這需要執法機關證明,儘管當時人現時不在澳門居住,但仍有意圖日後常居澳門。」
祈東耀指,該法例規定不但沒有違反《基本法》,反而滿足《基本法》本身一般規定的要求,但儘管如此,這亦並非意味著無可更改,因此,當局仍可就此重新衡量是否存有修訂改進的空間。」
他認為,法律應更清晰地明文規定。「例如,對於那些不常居在澳門超過36個月的人士中,應排除那些仍與澳門保持有效聯繫的人士,例如在外工作,或移居外地在一段時間內從事特定活動,例如升學的人士。」

香港

香港這方面的法律與澳門大為相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亦規定了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永久居民可會失去其應有的權利。根據香港《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一第七段規定,非中國籍人士如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便可能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當中包括所有非中國籍的永久居民。這與葡人在澳門的情況有所不同,香港法律並未賦予英國人特殊地,就像葡萄牙人在澳門一樣,英國人過去在殖民時代時,一直管理著香港,直到1997年主權移交至中國為止。

 

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第一條
永久性居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上述兩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且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已符合(一)項或(二)項的規定;
(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人士;
(六)(四)項及(五)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中國籍或未選擇國籍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四)項或(五)項的規定;
(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
(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九)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
(十)(九)項所指的永久性居民在澳門所生的未滿十八週歲的子女,且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符合(九)項的規定。

最後兩組可能會失去永久澳門居民身份證

第二條
居留權
二、第一條第一款(九)項及(十)項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如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通常居住連續36個月以上,即喪失居留權。
三、上款所指喪失居留權的居民,保留下列權利:
(一)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第四條
通常居住
三、為著第一條第一款(二)項、(五)項、(八)項或(九)項所指的人士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及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居留權的喪失,如有任何人暫時不在澳門,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澳門。

第五條
推定
一、推定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有效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持有人在澳門通常居住。

蘇爔琳  07.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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