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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

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中國政府下定決心推進精準扶貧脫貧,健全公共服務體系,穩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一)工作權利
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推行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進一步完善工資福利制度和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加強職業病防治。
——實現比較充分和高質量就業。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和創業引領計劃。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做好「零就業」家庭幫扶工作。支持貧困地區建設縣鄉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實現城鎮新增就業5000萬人以上。
——加強安全生產防控。到2020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累計降幅10%,億元國內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累計降幅30%。

(二)基本生活水準權利
全力實施脫貧攻堅,保障居民基本住房、用水、食品安全和出行便利。
——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增長與經濟增長同步。到2020年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努力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實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方略。到2020年,實現特色產業脫貧3000萬人,轉移就業脫貧1000萬人,實施易地扶貧搬遷1000萬人,對其餘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實行社保政策兜底脫貧2000萬人。
——保障住房安全。改造各類城鎮棚戶區住房2000萬套,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支持,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
——保障用水安全。全國新增供水能力270億立方米,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確保食品安全。深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監管責任。加強進口食品安全監管。

(三)社會保障權利
完善社會保險體系,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支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發展。
——實施全民參保計劃,穩步提高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和水平。建立更加便捷的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機制。實施社會保障卡工程,持卡人口覆蓋率達到90%。
——完善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職工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推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到2020年,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參保率達到95%。
——健全醫療保險制度。城鄉醫保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將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
——繼續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確保為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關的再就業服務。
——健全以扶老、助殘、愛幼、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制度,加強福利設施建設。
——實施慈善法,支持慈善事業發展。

(四)財產權利
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
——有序推進民法典編纂工作,完善財產保障制度。
——推動土地管理法修改及其配套法規立法工作。
(五)健康權利
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到2020年,實現人均預期壽命增加1歲。
——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健康服務業,推進非營利性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同等待遇。
——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以中西部地區為重點,每縣重點辦好1-2所縣級公立醫院(含縣中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達標率達95%以上。打造30分鐘基層醫療服務圈。加強並規範化培養住院醫師,每萬人口全科醫生數達到2名,每千人口執業(助理)醫師數達到2.5名。
——保障用藥安全。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健全藥品供應保障機制。健全藥品檢查、檢驗檢測體系,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六)受教育權
實施《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全面提升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到2020年,勞動年齡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10.8年。
——普及學前三年教育。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學前三年毛入園率提高到85%。
——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發展。加快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進程,加快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標準化建設。
——普及高中階段教育。促進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對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施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到2020年,全國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90%。
——完善職業教育體系和制度建設。修改職業教育法。推動產教融合發展,完善校企合作制度。
——促進高等教育發展。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

(七)文化權利
實施《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文化產業體系、文化市場體系,提升公民基本文化權利的保障水平。
——加快推進公共圖書館法、文化產業促進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完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加強基層文化服務能力建設。繼續推進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
——促進新興文化產業發展,推進文化業態創新,大力發展創意文化產業。完善文化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促進文化資源在全國廿幾範圍內流動。
——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加強對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產地、大遺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建設,加大對非國有博物館的政策扶持力度。振興傳統工藝。實施中華典籍整理工程。
——全面實施全民閱讀工程。
——加強互聯網與網絡文化建設。城鎮地區實現光網覆蓋,提供1000兆比特每秒以上接入服務能力。

(八)環境權利
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形成政府、企業、公眾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著力解決大氣、水、土壤等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質量總體改善。
——切實落實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等配套制度。
——堅持不懈治理大氣污染。到2020年,地級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超過80%,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以上城市濃度下降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減少15%。
——強化水污染防治。加大水源地污染治理和流域水污染防治。
——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到2020年,完成200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應用試點項目。
——加強危險廢物污染防治。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整治。推進核設施安全改進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建設。
——加強海洋資源環境保護。嚴格控制圍填海規模,加強海岸帶保護與修復,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
——推動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到202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降低15%,萬元GDP用水量下降23%,非化石能源佔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15%,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
——推進生態建設。加快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推動建立重點生態功能區產業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到2020年,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3%以上。
——完善環境監察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人權司法保障,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一)人身權利
規範涉及公民人身的執法行為和司法行為。採取措施防範刑訊逼供。規範監管場所,保障各類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員的權利。
——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權利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的制度。
——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完善偵查階段聽取律師意見的相關機制。檢察人員應當在審查逮捕意見書中說明是否採納律師意見的情況和理由。
——強化對公安執法辦案活動的剛性約束。改革完善受立案制度、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加大力度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
——嚴格把握死刑適用條件。強化死刑復核程序,進一步規範死刑復核監督程序。
——制定看守所法,提升被羈押人權利保障的立法層級,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健全刑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或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羈押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變更強制措施。
————加強刑事羈押期限監督。預防和清理久押不決案件,嚴格落實換押制度、超期羈押報告製度及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落實監管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被羈押人投訴處理機制,暢通被羈押人權利救濟渠道。加強監管場所檢察信息化建設,實現對監管場所的動態監督。
——規範強制醫療的執行、治療、管理和監督,保障被強制醫療人員的權利。
——落實禁毒法和戒毒條例。依法規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延長戒毒期限決定的作出。提升戒毒醫療、康復水平,保障戒毒人員合法權利。

(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尊重司法運行規律,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確保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完善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落實直接言詞原則,嚴格落實證人、鑑定人出庭制度。
——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和排除程序。
——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繼續推進量刑規範化,規範法官的量刑裁量權,完善量刑程序,促進量刑公開、公正。
——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
——健全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有序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
——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建立統一、規範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三)宗教信仰自由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落實宗教信仰自由的憲法規定。
——修改宗教事務條例,依法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保護廣大信教群眾合法權益。
——支持宗教界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自我約束、自我規範、自我管理能力。為宗教團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鼓勵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活動。
——辦好宗教院校,加強宗教人才培養,提高宗教教職人員素質。
——遏制投資經營宗教活動場所行為,制止和糾正寺廟、道觀「被承包」現象。
——改進伊斯蘭教朝覲組織服務工作,保障穆斯林群眾順利完成朝覲功課。
——積極開展對外宗教交流活動。

(四)知情權和參與權
多渠道多領域拓寬公民知情權的範圍,擴展有序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和方式。
——進一步推進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公開,方便公眾獲取和監督。
——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提高政務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完善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制度。
——推進警務、獄務、審判、檢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機制,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
——落實人民陪審員「倍增計劃」,拓寬選任渠道和範圍,明確參審案件職權。
——進一步完善特約檢察員機制,切實採取措施保障特約檢察員依法履行職責,參與檢察,謀議檢務。
——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選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監督員的各項權利,進一步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
——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
——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進社會自治。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推進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支持慈善組織有序發展,完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及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
——修改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村委會組織法配套法規。推進居務、村務公開建設,促進居民、村民民主參與。
——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推進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職工的知情權,有效參與民主管理。

(五)表達權和監督權
擴展表達空間,豐富表達手段和渠道,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達自由和民主監督權利。
——依法保障公民互聯網言論自由。繼續完善為網民發表言論的服務,重視互聯網反映的社情民意
——建立對各級國家機關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登記制度。暢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等監督渠道,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推進信訪法治化。健全訴訪分離工作機制和涉訴信訪終結機制。推進集控告、舉報、申訴、投訴、諮詢、查詢於一體的綜合性受理平台建設,實行網上信訪,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保障公民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修改行政復議法,保障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進行監督的權利。加大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監察力度。
——發揮報刊、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監督作用,加強傳統媒體與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互動,重視運用和規範網絡監督。依法保障新聞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台前需向本級人大報告。
——搭建政協協商平台,豐富協商內容和形式。以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為內容,開展廣泛協商,完善民主監督的組織領導、權益保障、知情反饋、溝通協調機制。
——完善審計監督。健全有利於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審計管理體制,建立具有審計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基本形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的審計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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