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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隆的法律糾葛

分析師向《澳門平台》表示,在確認是否益隆發生於1991年的土地交換時需要注意誠信和維護期望的原則。

這一問題是法律問題,不是政治問題。廉政公署發布的報告指出,澳門政府與聖母灣公司1991年協定的益隆炮竹廠的土地交換無效,不具備法律效力。《澳門平台》聯繫到的律師表示,有關這一過程存在很多疑問,但有人強調,應遵守誠信的原則,而且需要維護期望。
廉政公署的報告稱,這份換地協議「不符合舊《土地法》,從法律角度而言是無效的。對於澳門政府沒有約束力」。
根據這一由張永春領導的機構,益隆與政府2001年的土地交換存在多種瑕疵,包括「嚴重違反法律」,前土地運輸工務局局長賈利安不具備此項職能以及違背特區土地價值計算方法。
廉署所述的程序瑕疵包括,除計算土地的價值外,賈利安向聖母灣公司展示的益隆炮竹廠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益隆炮竹廠土地價值,不僅包括私家地及長期租借地,也包括了已交還政府的租賃地及無主地等整個炮竹廠土地的價值,並且將有關的國有土地價值在溢價金中作出扣減,明顯違反了舊《土地法》的『給付的平等』原則」。
其他瑕疵包括,《承諾書》自 2001 年 1 月 10 日簽署之後,從未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刊登, 因此不符合舊《土地法》所規定的處置特區土地的形式要件。因此得出結論,「特區政府不對聖母灣公司或者其他任何公司存有批給或承諾批給土地的負擔,即是說不存在所謂的「地債」問題。」最後,廉政公署提到,「聖母灣公司不能分割土地,並轉讓分割部分」。
由於法院判決1991年的業務無效,引發眾多問題,包括獲得土地授權的信德所建造的壹號湖畔及文華東方酒店所在地。律師飛文基向《澳門平台》提到,既得權利的保護和保護誠信是基本原則。「這一切都是在已經出售的地塊上建造的。原則上可能會使一切失效,但絕對是不公平的,可能造成基於局面規律的誠信的所有既得權利無效」,這位律師繼續說。「完全是不公平的,違背絕對誠信。這與不真誠不同——也就是說有對不規則的直接認識——這裡沒有既得權利這一種說法。」這是一起法律「糾葛」。是管理澳門秩序的法律的「支柱」。

問題

唐曉晴向《澳門平台》表示,作為法律專家,他對這一案件有很多疑問。「不應該由廉政公署宣布這一業務無效,應該由法院決定」,他開始時表示。「理論上講,如果無效,土地應歸原來的主人,但經歷了這麼多變化。涉及酒店和其他建築所在的土地」,他表示。這位議員還表示,這是一起純粹的法律案件——不是政治案件——,並拒絕發表更多看法。「我必須很慎重,這一法律問題本身就很複雜」,他強調。
「土地運輸工務局將依法跟進金利達花園批地補交溢價金問題及新口岸壹號湖畔換地問題相關問題」,特首向媒體表示。還提到,兩樓盤已依法完成樓宇分層登記,單位的買賣已做物業登記。「根據政府的理解,以及經廉署、檢察院的意見,最終處理不會影響小業主權益,請大家放心。」
特首還提到,他已批示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跟進,亦已指示廉署跟進調查「腐敗或欺詐行為」。
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協會向檢察長葉迅生致信,請求調查何厚鏵的瀆職行為以及因腐敗行為正在獄中的前任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在信中,還請求調查賈利安「濫用權力」的行為。

歷史

益隆炮竹廠佔地面積 28,340 平方米,其中 21,668 平方米的土地由澳葡政府於1950 年代向原益隆炮竹廠的兩名經營人批出,以便經營炮竹廠的業務。「益隆炮竹廠基本處於停運的狀態後,1986年澳葡政府依據相關法律宣告解除上述土地批給合同和批給失效」,廉政公署的報告稱。
「(……)希望交換土地,在有關地段興建商住用途的建築物,但有關申請未獲政府批准」,文件稱,並指出「2000年中,時任檢察長何超明(如今因涉嫌腐敗被捕)致函運輸工務司司長,要求在解決益隆炮竹廠的換地糾紛同時解決氹仔BT27地塊糾紛」。
經多次協商後,土地運輸工務局與炮竹廠持有人「達成協議交換土地」,2001年1月10日,「特區政府和益隆炮竹廠所佔地段的權利人簽署協議,承諾將位於氹仔望德聖母灣的一幅面積為15.2 萬平方米的土地批給有關權利人,以換取益隆炮竹廠所佔兩萬多平方米的地段,用作興建主題公園。」
2002年3月,特區政府批准聖母灣公司的將土地分割為兩塊的請求——一塊面積為99000平方米,另一塊面積為53073平方米。「第一塊轉讓給信德娛樂,用於建造酒店,信德支付5億港幣的轉讓金」,報告提到。 4年後,信德公司向特區政府申請以租賃制度和豁免公開競投的方式批給一幅位於外港新填海區同等面積的土地,以興建一座由酒店和住宅組成的綜合建築物,有關的批地將從望德聖母灣地塊中作相同面積的扣減。
然而,廉政公署援引《承諾書》的附件地籍圖稱,1986年,用作經營炮竹廠的合21,668 平方米的土地已被宣告解除上述土地批給合同和批給失效,並認為聖母灣公司無權處置益隆炮竹廠剩餘土地。「廉政公署認為,當時簽署了《承諾書》,除了1,655 平方米的私家地外,聖母灣公司對於益隆炮竹廠的其他土地依法並不享有任何權利。因此,益隆炮竹廠28,340 平方米的土地之中,已被依法宣告批給失效的政府批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的長期租借地,以及沒有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無主地共26,685 平方米,這些皆屬國有土地。因此,聖母灣公司對於益隆炮竹廠的其他土地依法並不享有任何權利。《承諾書》的目的也無法實現,也從未有條件實現過。」
因此,特區政府不對聖母灣公司或者其他任何公司存有批給或承諾批給土地的負擔,即是說不存在所謂的「地債」問題。

指向文化局

在報告中,廉政公署還指責文化局已使用公共賬戶中的超過500萬澳門幣,用於益隆炮竹廠保育。「文化局在進行益隆炮竹廠保育工作時,未能充分行使法律制度所賦予的權限,出現了有法不依、進退失據的情況,」文件提到。在與文化遺產委員會進行會議時,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提到,文化局必須在兩個月內提交一份有關益隆炮竹廠文物保育的報告,該廠持有人必須償還文物保護所花費的部分費用。

盧西亞娜.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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