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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者,如因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而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處五年徒刑,或科處最高600日罰金;倘屬行政違法,亦可被科處澳門元5萬元至60萬元的罰款。
市政署強調,所有食品業者都必須清楚,守法經營是法定責任。任何為降低成本或圖一時便利而使用來歷不明、無溯源紀錄或未經官方檢疫程序之食材的行為,均屬違法,一旦查獲,必依法嚴懲。
澳門對鮮活食品及動物源性食品,包括肉類、家禽、海產及其製品、蔬果、雞蛋等,實施嚴格的進口檢驗檢疫制度,目的在於防止疫病傳入及保障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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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此類食品在進入本地市場前,必須經由指定口岸通關,並完成本澳權限部門的衛生檢驗檢疫程序及提交來源地權限部門發出之衛生證明文件,通過檢驗檢疫後方可銷售或用於食品製作。
市政署提醒食品業界,選用合規食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業者在採購過程中應主動向供應商索取並核實相關檢疫文件、進口許可及來貨單據,確保食材皆可追溯來源、符合法定衛生標準。
同時,應建立健全的倉儲管理制度,按照「先入先出」原則妥善管理庫存,定期檢查食材狀態,及時清除過期或變質食品,避免因管理疏忽引致食安風險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