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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社會發展、推動經濟適度多元及大健康產業,新法將廢止已不合時宜的第22/99/M號及第84/90/M號法令,全面重新規範私營醫療機構的設立、運作與發牌制度。
新法對私營醫療體系作出了多項重要優化:
1. 私營醫療體系將由現行的「醫院」及「診所」兩類,擴展為「醫院」、「日間醫院」和「診所」三類,並對其設立、發牌、運作及監管制定更細緻的規範。同時,法案明文引入創新與高端醫療服務,特別涵蓋專科門診及醫療美容範疇。
2. 因應醫療科技發展與社會需求,法案參考外地經驗,新增「遠程醫療」、「外展醫療」及「先進療法」三類新型醫療服務。由於有別於一般恆常服務,新法對此訂立了更嚴格的門檻:機構在提供上述服務前,必須取得衛生局局長的預先許可,並嚴格遵守相關的技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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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法按機構規模實施分級管理:醫院、日間醫院及由多名醫療人員營運的診所適用「准照制度」;而單人自僱的「一人診所」則適用較簡便的「登記制度」。為落實「放管服」政策,所有准照或登記申請將採用「一站式」審批機制以提升效率。此外,若「一人診所」符合免申領工程准照的條件,更可豁免開業前檢查。
為確保業界平穩過渡,按原有法令設立的醫院和診所,在新法生效後將分別享有兩年及一年的過渡期。若擬於過渡期屆滿後繼續營運,須於期內按新法規定重新申請准照或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