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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訂,實施細則第2(3)條有關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的權力,除原有的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警務人員外,現擴展至「海關人員」。
此外,第2(5)條授權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要求特定組織提供涉港活動資料的規定中,原有的「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字眼,被修訂為「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修訂亦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條文,賦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拒絕遵從者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若作出虛假陳述,一經公訴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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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細則》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政府發言人強調,修訂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的人權規定,旨在完善執法機構處理國安案件時的權力與措施。新規定嚴謹且設有多項司法把關機制,確保在有效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的同時,充分保障個人與組織的合法權利。
發言人補充,新增罪行均參照香港現有法例,對罪行元素、犯罪意圖及免責辯護等有清晰界定,奉公守法者不會誤墮法網,一般市民生活及機構正常運作亦不受影響。
特區政府已提議於週二(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與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及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