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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全面優化了國安委的職權,授權其判斷特定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並作出具執行力的決定。相關決定及意見不可作為申訴或訴訟的對象,國安委的工作亦不受本澳其他實體或個人干涉。
為強化經濟、文化等非傳統領域的國安工作,法案擴充了國安委編制:除各司司長外,增補文化局、教青局及博監局局長為成員。同時設立常設秘書處,由保安司司長兼任秘書長。此外,法案明確了國家安全事務及技術顧問的職責。
訴訟程序方面,法案修訂了《司法組織綱要法》,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許可機制。若法官認為案件可能涉及國家安全,須交由國安委判定並啟動相關保護機制;經國安委確認後,若公開審理會損害國家安全,法官應決定不公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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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上,法案設立了專屬的開支與監控機制。每筆支出須經行政長官或獲授權的秘書長批准,秘書長須於年底向特首提交開支紀錄。同時,政府每年須向立法會提交並公開相關款項的管理報告。
法案自《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