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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的修訂,理由陳述指出,2017七年的修訂在議員與政府發言時間的安排上未完全達標。經過兩屆立法會的實踐,為進一步完善規範並保障議員權利,委員會建議調整第9條及第11條。
具體優化措施包括打破現行僅由宣讀質詢文本議員跟進的限制,允許所有聯署議員均可就政府回覆提出跟進問題,以利其參與會議。
此外,新建議將聯署議員與其他議員的追問環節合併於同一時段進行,不再分開處理;此舉旨在加快會議節奏,讓政府能集中於同一時刻回覆,且不影響每位議員原有的三分鐘發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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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及政府維持十五分鐘的回覆時間亦作相應配合調整。委員會認為,此修訂能確保全體議員在質詢中均有發言機會,從議事角度而言更為合理且平衡。
另外,關於修改第5/2000號決議《議員證格式及使用規則》的提案,主要是配合立法會通過第7/2025號法律對《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3/2000號法律)進行的修改及重新編號。
由於原議員證內引用的法律條文序號已不合時宜,故須對相關決議及其權限條文作出必要的技術性修訂,以確保文件規範能與新法律順利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