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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般性通過維護國安委法案

立法會全體會議今(10)日以全票32票贊成,一般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

澳門日報

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回應議員提問時指出,法案建議五個施政範疇司長都納入國安委成員,同時建議博監局、文化局、教青局局長納入委員,考慮到博彩業是本澳重要產業,以及進一步鞏固社會對國家安全意識的認同與認知。

他又指,教育及文化意識形態工作是重要陣地及培養愛國愛澳新一代的關鍵領域,故有必要加入相關局級領導作為委員,以便強化文化、教育、青年等各領域履行維護非傳統國家安全的威脅。

他表示,這意味未來國安工作,一方面重視硬實力建設,另一方面注重軟實力構建。有助防範化解非傳統安全風險,凝聚社會共識,確保長遠發展。

國安委執行輔助部門改秘書處運作

法案規範了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配合《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的規定,突顯出國安委主席為澳門特區國家安全的第一負責人的地位與角色。

另外,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改為以秘書處方式運作,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秘書長,有關秘書處的組織與運作將以行政法規方式作出規範。

法案亦規範了關於國安委改以會議形式運作,有關公共或私人實體向國安委提供合作的義務,以及關於國安委的保密制度、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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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全文有23個條文,內容包括: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強調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強化國安委是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明確賦予國安委可發表具約束性效力的意見的職權,委員將囊括澳門特區五個施政範疇的司長在內,將「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到實處。

陳子勁表示,為配合國安委的運作,有需要在《預算綱要法》法律中增加關於特別預算及監督的特別制度的條文。亦有需要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中關於聽證與訴訟代理人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特別制度,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程序時必須事先取得特別許可的制度。而有關《預算綱要法》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改,已分別聽取了特區財政部門、司法機關及律師界的專業意見並形成共識。

為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建議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陳子勁又指,沒有國家安全的「一國兩制」,就是無本之木;「一國」之本不牢,「兩制「之基必垮,「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必須有高水準的安全護航。藉著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立法,優化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所確立的原則性安排,目的是明確國安委的法律定位,是需要透過法律的形式,去彰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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