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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擔心澳門國安委法律草案或與基本法相左

葡新社報導,有分析人士擔心,澳門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法案的建議或會與《基本法》相左,其中,對參與國安案件的律師選擇的規定被指是「令人不安的」條款之一。

葡新社

法案定於週二(10日)下午在立法會進行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隨後將提交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

澳門律師盧毅志(Luís Almeida Pinto)指出,該文件「在權力機關的憲制運作層面,以及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自由和保障方面,均存在令人不安的地方。」

該法案涉及《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建議參與國安事宜案件的律師未來須取得特別許可,當中一定要聽取國安委具約束力的意見,若未能通過國安委審查則需更換律師。

由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安事宜案件方面,修法建議不只刑事案件,涉及國安事宜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都須由指定法官審理。

盧毅志引述《基本法》中關於「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規定,指出被告應有權「自由選擇最能維護其權益的律師」,擔心若法案的有關條款獲通過並實際執行時,「恐將與基本法相左」。

在澳門執業數十年的律師李奕豪(Pedro Leal)亦認為,該法案不僅與具有憲法地位的《基本法》相佐,亦與規範律師公會的法規及《律師通則》中關於自由選擇辯護律師的規定存在明顯「衝突」。

李奕豪贊同立法初衷,但他認為這是法案中「最具爭議的問題」。他補充道:「中國高度重視國家安全問題。作為世界大國,中國不希望受到任何干預。我理解這一立場,也明白他們希望維持現狀。(……)但既然要立法,就應當確保立法的正確性。」

另外,盧毅志認為,法案建議對代理國安案件的律師設「審查機制」是「難以接受」。根據規定,律師向法官提交的申請中,必須包含其家庭成員資料、國籍以及與外國實體或個人的聯繫情況等信息。

他指出,這一要求構成了「對個人生活的實質性調查」,而實際上律師「只是為了是履行其已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並獲授權的職業職責」。

李奕豪亦認為這項要求「十分模糊且根本無法履行」,也或意味著非中國籍律師或難以獲允許代理此類案件,又指出目前已有規定僅限中國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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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祈東耀(António Katchi)提出的另一項擔憂,是國安委發出的意見書會否出現延遲。法案對此未作明確規定,因此理論上「應當」適用《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15天期限。

祈東耀問:「國安委會否遵循?抑或在不受任何法院質疑的情況下,將問題留到半年一度的例會處理?」

他補充,如果國安委給出否定意見,導致程序必須重新啟動並尋找新的法律代表,「那麼仍被剝奪自由的被告,將在多少個月甚至幾年內,處於無律師協助的狀態?」

談及《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祈東耀總結道:「將司法決定置於國安委等行政機關的約束性意見之下,是難以接受的。」

他進一步強調,委託人與律師之間信任關係非常重要,特別是對於面臨監禁風險的人而言,必須由一位真正有人且精通相關事務的律師進行辯護。

除了《基本法》和1987年簽署的《中葡聯合聲明》,祈東耀指出,草案的建議亦可能與適用於澳門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相抵觸。該公約規定,「受刑事控告之人,一律有權平等享受(……)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的組成部分。1992年,澳葡政府將該公約延伸至澳門適用。儘管中國於1998年簽署了該條約,但至今尚未批准,因此不受其條款約束。

但祈東耀認為,據《基本法》規定,對法律支援等基本權利的任何限制,一概不得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的實施相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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