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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年修正本)第21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懷孕或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2025年修訂)對前述規定作出調整,明確若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內2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則不再豁免執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