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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指出,部分涉案人士為組成提名委員會,向他人提供金錢等利益,誘使其簽署《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其中一人更涉嫌冒充他人簽名,以換取擬參選人士的金錢報酬。相關行為涉嫌觸犯《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所定的「賄選罪」,以及《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的「偽造文件罪」。
經檢察院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決定對2名被視為主犯的人士實施包括提供擔保金、定期向當局報到、禁止離境及禁止與他人接觸等強制措施,另3名嫌犯則須提供擔保金。
檢察院強調,市民應共同維護立法會選舉的公正與廉潔,切勿為個人利益從事違法行為。違者將依法追究刑責,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147條,因涉及選舉犯罪被判刑者,刑罰不得緩刑或替代處理。
另有消息指出,由扎鐵工會會長黃偉民帶領的參選團隊「基層互助」中,有成員被廉署帶走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