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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相關規定,明日起提供《提名委員會確認申請表》。根據選舉法,在直接選舉中只有政治社團及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而間接選舉中只有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出候選名單。
選答會提醒指法例規定每一個選民只可簽名,成為一個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如選民重複簽名成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的成員,簽名均屬無效。
根舉現行的選舉法規定,直選的提名委員會最少由300名、最多500名選民組成;間選的提名委員會須最少由所屬選舉組別的兩成法人組成。提名委員會獲選管會確認合法存在後,才可提交候選名單及政綱,提交期限為 6月 26日,同時需提供存放 2.5萬元保證金的證明文件。
每名候選人須簽署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