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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更新葡文學校土地批給

澳門政府更新了澳門葡文學校土地的批給,根據最新的批示,土地批給期限為25年,並維持現有的無償批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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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2月4日政府公報刊登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澳門正式無償批給一幅面積6,353平方米的土地,該土地位於澳門半島,鄰近殷皇子大馬路,現為澳門葡文學校的所在地。新的批給規定了25年的土地批給期限,取代了最初的永久無償批給。

回顧最初的土地批給,該土地原面積為7,357平方米,於1963年以永久無償租賃的方式批給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用於興建「伯多祿商業學校」大樓。

根據1965年1月30日的第7808號訓令,伯多祿商業學校大樓由當時的澳門省政府資金興建,並規定在協進會同意的情況下,已建成的不動產屬於澳門省政府,應登記於物業登記局,並承認協進會擁有該物業的永久使用權,且豁免租金及其他費用,僅用作維持學校的運作。

至1998年,核准了為改組適應澳門葡文學校需要而進行的擴建計劃。雖然擴建工程已經完成,但從未發出過有關使用的准照。

批示中提到,土地所有人澳門土生教育協進會對其在澳門葡文學校所使用的土地及其上已建樓宇的權利性質存有疑問。因此,根據協進會於2024年9月25日提交的申請書,請求通過無償批給該土地,以規範目前的情況,保留現有建築並進行擴建。

土地工務局審議後認為,1965年的訓令已經取消了協進會獲得的7,357平方米土地的無償租賃。該訓令規定,土地上的建築物屬於澳門省政府,因此根據當時的法律,土地所有權歸回澳門省,並且協進會的建設及改建權利也歸還給澳門省。即使認為該訓令未直接取消批給,但由於該批給的有效期已於2013年9月4日屆滿,且協進會未申請續期,該批給已經失效。

土地工務局認為,該租賃期應限制為50年,即根據1940年2月3日第651號立法性法規核准的《土地批給規章》第66條規定的最長期限。另一方面,通過第7808號訓令,協進會獲得了土地上現有建築物的永久使用權,該權利被視為「使用借貸」。基於此,土地工務局認為有必要按協進會的請求規範當前情況,因為協進會作為非牟利機構,符合《土地法》第38條的規定,其在教育領域的活動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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