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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今年七月裁定檢察院上訴成立,判處張祖榮和吳國壽分別八年和廿四年徒刑,二人隨即對上訴判決提出無效爭辯。
中級法院駁回張祖榮之無效爭辯,認為其主張中院對其判決欠缺說明理由和遺漏審理,惟中院合議庭已於九月透過第705/2022─I號裁決駁回該爭辯,近日將裁判書上載至法院網站。
中級法院考慮吳國壽的控罪追訴期,及其待決時拘留的時間,將其刑期減至二十二年九個月。吳國壽所爭辯於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發生的四項行賄罪,已過追訴時效。中院合議庭分析指,部份相關控罪追訴時效自2019年6月吳以嫌犯身份,接受廉政公署訊問時中斷並重新計算。自2020年1月起,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一直處於待決狀態,且吳於2022年4月便開始服刑。因其案件追訴時效中止上限為三年,故部份罪行仍處於追訴期。
中級法院合議庭經分析後表示,吳國壽的行賄罪的追訴期連同中止期計算,為十年六個月,故只撤銷其一項行賄罪的刑事責任。中級法院表示,吳的四項控罪中,只有第一項發生於2014年3月之前的行賄罪,在2019年6月接受廉政公署訊問時,超過了五年的追訴時效。因其他三項行賄罪仍在追訴期內,法院將其包括犯罪集團罪、清洗黑錢罪、偽造文件罪,合共判處十八年九個月徒刑。加上吳另案的詐騙罪,將總刑期由二十四年減至二十二年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