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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在表證成立後,預料會開展辯方案情,將傳召辯方證人,被告亦有可能出庭自辯。
案情指,被告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為被告的《蘋果日報》時任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指被告黎智英與陳梓華、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辯方表示,預計需時5日主問被告,法官就認為,盤問時間可能是主問的一倍,令法庭要為辯方案情預留多3至4星期。
另外辯方亦會有一名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提供意見的專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