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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明確,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於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除危險貨物運輸外的道路貨物運輸;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行保障;國家和北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
當中提出支持自動駕駛汽車數據有序開放、授權使用和流通利用。鼓勵市場主體開發數據服務產品,提供市場化、社會化的應用和服務。
在交通事故責任方面,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激活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屬於自動駕駛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向受害者進行賠償後,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銷售者等進行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否則,按照現行規定承擔責任。
《徵求意見稿》亦要求開展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運營的企業依照規定向市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以取得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