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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全域管控使用無人機 增實名登記要求

珠海市公安局昨日發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指引,明確珠海市全區域納入無人機管控區,單位和個人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應依法登記,合規飛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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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指出,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指出,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安部門提醒,無人機所有人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綜合管理平臺(UOM平臺)進行實名登記,取得登記標誌。

珠海本地持有或在珠海本地進行飛行活動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在UOM平臺做好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工作的同時,需通過「珠海市無人機資訊採集二維碼」填報無人駕駛航空器及相關機主人員資訊。

澳門民航局於2021年10月修訂了《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當中更新了放飛無人機的法定要求。

據相關規章,任何人士如要在澳門範圍內進行放飛活動,必須遵守新的無人機操作要求,當中包括:無人機放飛活動須在飛行限高內進行、無人機不可在世界遺產 「澳門歷史城區」 的空域範圍內飛行、對無人機操作員設有年齡限制、操作總質量超過7公斤的無人機,須獲授予無人機營運人許可與活動許可的權限操作及確保無人機活動已由第三方保險承保最低的保額、超出《澳門空中航行規章》所指的相關限制須預先取得民航局的無人機活動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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