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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助理偷機密獲緩刑 中院接納上訴改判卅個月

澳門大學一名高級行政助理(下稱:被告),在2016年至2020年間透過職務便利,兩度洩露校園工程的招標文件。初級法院早前以「違反保密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判處其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檢察院認為判刑過輕,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合議庭今作出裁決,認為被告行為影響公眾對公務員廉潔性的期待,且其並非初犯,故將刑罰加至兩年六個月徒刑。

案件發生於2016年7月,至2020年6月被揭發,案中關聯的工程仍一直延續。被告為澳門大學校園管理及發展部工程處的一名高級行政助理,其透過職務便利洩露兩份校內機密招標文件,控制招標判給結果並從中獲取利益。連同被告,兩宗案件合共另有五名共犯。

四人分工 開設公司「呃」工程

第一宗案件涉及澳門大學住宿式書院的建造工程,被告聯同另外四人分工合作,透過非法獲取招標文件,令他們名下的公司中標。被告在上述工程仍處於公開招標階段時,透過職務取得上述工程內容及評標準則,並使用大學內的電腦製作符合評標準則及佔優勢的工程標書、投標價等相關文件。

被告連同兩人共同設立一間建築公司,並透過另外兩人擔任「分判商」和「投標人」的角色。最終被告等人,因標書投標價最貼近準則且低於預算,成功獲判上述工程,並透過「分判商」取得該工程的部份項目及涉巨額金錢的工程。

向第三方洩露校內工程機密

第二宗案件,被告在未經澳門大學許可下,將大學教職員及研究生宿舍連廊設計及建造工程的機密,向第三人洩露。

被告先後兩次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上述工程未公開的招標,包括立項建議書在內等,屬內部不公開的機密。被告將相關文件儲存在私人電腦,被透過電郵發送給一間工程公司的員工。

初級法院輕判 檢察院不服上訴

兩宗案件於2020年6月被揭發,檢察院對被告及五名共犯提出起訴。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被告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檢察院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被告觸犯三項「違反保密罪」、一項「濫用職權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被告就三項罪行均被判處徒刑,合併執行,惟獲緩刑三年,條件是判決後兩個月內,被告須向特區政府捐獻20,000澳門元以彌補其犯罪的惡害。

被揭案發時仍在緩刑期間 中院加判至卅個月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宣判檢察院上訴得直,改判被告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中級法院表示緩刑不是給予犯罪人的一種獎勵或優待,而是為著社會大眾利益的處罰方式,其終極目標旨在保障法益。法院指緩刑不應令社會大眾,產生一種無法保障法益和無法打擊犯罪的觀感,加上被告並非初犯,認為緩刑在本案中不適用。

被告曾於2015年6月5日,因觸犯「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被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意味本案發生的時候,被告亦在緩刑期間。法院表示,從案件中顯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漠視刑事處罰,並未從之前的犯罪中汲取教訓。

此外,中級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就判刑,存在量刑明顯過輕的情況。中級法院指被告所干犯的「偽告文件罪」嚴重損害招投標制度的公正性、他人及澳門的利益。而被告所謂的「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在警方查獲充足證據後方作出的。中級法院綜合被告的品格、案件的嚴重性及社會對公務員廉潔性的期待,決定對被告五項罪名均作出加判。

被告最終就三項「違反保密罪」,各項被判一年徒刑;就一項「濫用職權罪」被判一年徒刑;就一項「偽造文件罪」被判一年徒刑。所有刑期合併執行,合共判處二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Tags: 澳門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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