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ício » 澳大助理偷機密獲緩刑 中院接納上訴改判卅個月

澳大助理偷機密獲緩刑 中院接納上訴改判卅個月

澳門大學一名高級行政助理(下稱:被告),在2016年至2020年間透過職務便利,兩度洩露校園工程的招標文件。初級法院早前以「違反保密罪」及「濫用職權罪」等,判處其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檢察院認為判刑過輕,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合議庭今作出裁決,認為被告行為影響公眾對公務員廉潔性的期待,且其並非初犯,故將刑罰加至兩年六個月徒刑。

案件發生於2016年7月,至2020年6月被揭發,案中關聯的工程仍一直延續。被告為澳門大學校園管理及發展部工程處的一名高級行政助理,其透過職務便利洩露兩份校內機密招標文件,控制招標判給結果並從中獲取利益。連同被告,兩宗案件合共另有五名共犯。

四人分工 開設公司「呃」工程

第一宗案件涉及澳門大學住宿式書院的建造工程,被告聯同另外四人分工合作,透過非法獲取招標文件,令他們名下的公司中標。被告在上述工程仍處於公開招標階段時,透過職務取得上述工程內容及評標準則,並使用大學內的電腦製作符合評標準則及佔優勢的工程標書、投標價等相關文件。

被告連同兩人共同設立一間建築公司,並透過另外兩人擔任「分判商」和「投標人」的角色。最終被告等人,因標書投標價最貼近準則且低於預算,成功獲判上述工程,並透過「分判商」取得該工程的部份項目及涉巨額金錢的工程。

向第三方洩露校內工程機密

第二宗案件,被告在未經澳門大學許可下,將大學教職員及研究生宿舍連廊設計及建造工程的機密,向第三人洩露。

被告先後兩次利用職務之便,取得上述工程未公開的招標,包括立項建議書在內等,屬內部不公開的機密。被告將相關文件儲存在私人電腦,被透過電郵發送給一間工程公司的員工。

初級法院輕判 檢察院不服上訴

兩宗案件於2020年6月被揭發,檢察院對被告及五名共犯提出起訴。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判處被告兩年徒刑,緩刑三年,檢察院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初級法院審理後,裁定被告觸犯三項「違反保密罪」、一項「濫用職權罪」及一項「偽造文件罪」。被告就三項罪行均被判處徒刑,合併執行,惟獲緩刑三年,條件是判決後兩個月內,被告須向特區政府捐獻20,000澳門元以彌補其犯罪的惡害。

被揭案發時仍在緩刑期間 中院加判至卅個月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宣判檢察院上訴得直,改判被告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中級法院表示緩刑不是給予犯罪人的一種獎勵或優待,而是為著社會大眾利益的處罰方式,其終極目標旨在保障法益。法院指緩刑不應令社會大眾,產生一種無法保障法益和無法打擊犯罪的觀感,加上被告並非初犯,認為緩刑在本案中不適用。

被告曾於2015年6月5日,因觸犯「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被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兩年執行,意味本案發生的時候,被告亦在緩刑期間。法院表示,從案件中顯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漠視刑事處罰,並未從之前的犯罪中汲取教訓。

此外,中級法院認為原審法院就判刑,存在量刑明顯過輕的情況。中級法院指被告所干犯的「偽告文件罪」嚴重損害招投標制度的公正性、他人及澳門的利益。而被告所謂的「自願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在警方查獲充足證據後方作出的。中級法院綜合被告的品格、案件的嚴重性及社會對公務員廉潔性的期待,決定對被告五項罪名均作出加判。

被告最終就三項「違反保密罪」,各項被判一年徒刑;就一項「濫用職權罪」被判一年徒刑;就一項「偽造文件罪」被判一年徒刑。所有刑期合併執行,合共判處二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Tags:

聯絡我們

平台媒體,聚焦中葡關係。

平台編輯部

關於我們

電子報

訂閱平台電子報,縱觀全球新聞

© 2025 – Copyright Plataforma Media.

Uh-oh! It looks like you're using an ad blocker.

Our website relies on ads to provide free content and sustain our operations. By turning off your ad blocker, you help support us and ensure we can continue offering valuable content without any cost to you.

We truly appreciate your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Thank you for considering disabling your ad blocker for this webs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