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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版權爭議︱MACA發信指針對不實言論保留法律責任追究權

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MACA)28日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出公開信,回應近日在社交平台上針對MACA的不實言論,指出協會為合法收取使用歌曲許可費用,將對有關人士保留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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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家、作家及出版社協會(MACA)在信中指出,根據「第43/99/M號法令 – 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一切有關任何音樂作品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公開表演、傳播等,必須事先得到本地及海外的著作權持有人之准許方可進行。音樂消費者有責任為在澳門使用受保護的歌曲支付許可費。

經本媒查閱第43/99/M號法令(第5/2012號法律),音樂作品是指「配詞或未配詞之樂曲」,公開表演、傳播是指「作者尤其擁有作出或許可他人作出公開之表演、朗誦、演出、上演或展覽的專屬權」。

MACA在信中指出,就本澳《著作權法》之規定,「集體管理機構」集體管理有關音樂作品的公開播放權,有權向音樂使用者收取相應的使用歌曲許可費用,並將許可費用按國際慣例及協議規定支付予有關人士。MACA是澳門目前唯一正在執行著作權法賦予之權利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據第43/99/M號法令(第5/2012號法律),法令中並未有提及有關「『集體管理機構』集體管理有關音樂作品的公開播放權,有權向音樂使用者收取相應的使用歌曲許可費用」的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指出:「集體管理機構有義務將擁有著作權及相關權利之被代理人資料及有關索引之使用條件,提供予任何利害關係人。」

近日,不少網民於社交平台上發文指控MACA「濫收」版權費,「即係所有商家要播歌,都要向協會買版權,根本根本根本就係收陀地(即收保護費)…」。對此,MACA委托律師事務所發佈公開信,嚴正警告發表及轉載不實言論者,終止及刪除針對MACA的一切「誹謗」及「公開詆譭」之言論及行為,並表示將對有關人士保留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利。

另外,澳門海關於28日表示,近日接獲自稱歌曲著作權人舉報有卡拉OK場所歌曲涉嫌侵犯著作權,但舉報人未能提供該場所涉及相關歌曲著作權文件資料,因此現階段未能證實是否侵犯著作權。而MACA在公開信中表示目前已向海關提交相關正本文件,以協助調查著作權違法行為。

Tags: 澳門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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