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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博彩法倡承批公司上市流通股上限3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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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審博彩法,有9名議員列席。法案建議,持牌公司及其子公司如需上市,必須獲澳門特首許可,上市流通股的總數不得超過30%。陳澤武指,目前六大持牌公司均沒有上市,只有其母企上市;因此條文所規範的是將來的持牌公司,現時的母企不受條文監管;不過,將來持牌公司上市後,70%非流通股股東的資料亦須每年向博監局提交,以維持7成股份不流通,以防他人控制持牌公司。

另外,現時六間博企的股東如持有將來持牌公司5%股份,亦須通知博監局。他續指,將來持牌公司可能需要集資以收購賭場物業,或因業績好而分拆上市,因此不排除上市可能性,不過政府未有提及澳門會否設證交所。

法案亦建議持牌公司須有50億澳門元資本額,陳澤武表示,將依循商法典的相關規定,包括註冊資金在開業前不可動用,如虧損超過一定比例,就須補足差額。有議員問到,法案規定公司資本由現金或銀行匯票繳付,是否包括國外銀行匯票?有關議題討論時間長,但政府未有正面回覆。

法案建議持牌公司及擁有其5%或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均不得直接或間接擁有其他持牌公司的任何資本。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指,相關建議意味「不可交叉持股」,並強調是政府的「初心」,一定要堅持,否則影響公平競爭。至於公司上市後的具體操作及監管,政府也有相應解釋,並考慮在技術會議中完善條文。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今次會議進度較慢,主要由於議員對持牌公司上市情況不熟悉,存在很多疑問,澳門政府也認為法案部分條文未清晰,將會完善法案。另外,六間博企亦有向二常會提交意見,關注賭場範圍的劃定,包括賭場餐廳是否也要在賭牌期限完結時一同歸還政府;亦關注新舊博彩法之間的銜接,以及持牌承批公司與合作人之間的連帶責任,有否修改空間等

此外,法案規定常務董事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並至少擁有持牌公司15%的公司資本。有議員問及是否須規定擁有中國籍及常居地在澳門,政府未有正面回應,但指常務董事的最大作用,是負責博企與政府之後的聯繫、簽署文件及熟悉公司運作,可參考商法典的職務範疇,是政府最可靠及直接的渠道,因此如有任何變更、暫代及取代均須獲特首許可。至於常務董事由持股10%增至15%的意義,政府未有交代,但希望澳門人有較大參與度,及突顯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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