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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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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提出,合作區的民商事規則銜接澳門、接軌國際,營造趨同澳門及國際的宜居宜業法律制度環境,提升對澳門居民及國際人才的吸引力。為配合合作區建設,特區政府需要在部分領域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現正展開深入研究。此外,還將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總體方案》在法律方面的規定針對性強,符合合作區建設的實際需要。特區將與廣東方面同心協力,從法治完善方面推進合作區的建設。

立法方面,《總體方案》提出研究制定合作區條例,為合作區長遠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允許珠海立足合作區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此外,合作區可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國務院申請授權,根據需要調整現行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實施有關改革開放政策措施。上述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將為合作區改革創新提供充足的法律手段。為配合合作區的建設,特區政府需要在部分領域制定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進行深入研究。

除了澳門大學橫琴校區和橫琴口岸澳門管轄區外,合作區均受內地法律管轄,相關法律規則與澳門及國際有不少差異,澳門居民及國際人才到合作區生活、就業、創業,可能遇到規則制度不適應的問題。就此,《總體方案》提出,合作區的民商事法律規則要銜接澳門、接軌國際,以營造趨同澳門及國際的宜居宜業制度環境,提升對澳門居民及國際人才的吸引力。

隨著合作區建設的推進,粵澳兩地的經濟和人員交流將更加頻繁,亦可能會產生愈來愈多的各類糾紛,有需要提供適切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總體方案》要求加強粵澳司法交流協作,建立完善國際商事審判、仲裁、調解等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總體方案》還提出,要強化橫琴新區法院的職能和作用,為合作區建設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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