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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大灣區,中央權力不可越位亦不能缺位

宋文娣*

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帶給中國中央政府所的挑戰,事實上遠勝於帶給香港及澳門政府的挑戰。 其中首當其衝的便是如何能夠既克服「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殊法制格局,又能維護港澳特區的傳統法治優勢。

由於「一國兩制」,港澳特區被賦予了高度自治權,中央權力在大灣區的行使,除了受到法律的一般限制外,還受到憲法和基本法所設定的特殊限制。憲法適用於珠三角九市,但不完全適用於港澳特區,這就是中央權力在大灣區受到特殊限制的制度根源。

從法律角度來看,大灣區建設目前面對兩個亟待解決的難題:一是如何為大灣區建設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如何化解大灣區內部的法治壁壘,加速人、財、物、信息的自由流通。

上述難題,僅依賴地方權力的行使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原因是,其一,地方對大灣區建設涉及的部分議題無解決的權力。例如,涉及到中央職權、中央與地方關係等事項,地方經常無權解決,只能由中央行使權力解決。

其二,地方對大灣區建設涉及的部分事項並無解決的意願。根據已有的區域一體化經驗,地方政府出於本地利益考慮,在一些領域不僅無意消除區域一體化的障礙,反而可能行使權力阻礙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最終導致公共利益受損,最典型的體現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和鄰避衝突等現象。

正是由於地方對大灣區建設中部分事項無權力或無意願解決,需要中央權力予以保障和推進,這就決定了在大灣區建設中,地方權力無法替代中央權力發揮作用。

*大灣區平台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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