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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信」的土地上

在土地法修訂於2013年8月12日在大會上獲得一致通過的前兩年,公共工程列出了113塊沒有被使用——或被不當使用的土地,這些土地可以重新回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手上。如今還能在土地工務運輸局的網站看到一個「65個於2011年基於不可歸責承批人之原因,不被納入為未按時發展之土地個案」的清單。然而在提出新措辭時,政府機關抹掉了檢察官的可歸咎性,並將自己放在免賠償權的保護下。 「這難道不是不守信用嗎?!如果這都不是不守信用,那我不知道什麼才算不守信」,努艾拉安東尼奧反對道。
執政部門在2013年所使用的措辭是根據第166條第2款,將「在時間限制和合同條款內的未使用土地」劃分為「歸咎於承批人」的臨時批給失效的情形之一。 「在讓這一修正案通過上,沒有人是無辜的」,一位要求匿名的律師指出,並批評行政機關和議員放任這一版本通過。
除去需要把責任推諉給獲批者,行政機關還將自己放在一個特權地位以零成本收回土地,包括在那些它知道自己有責任的案例中。這個顯然是暗中強加的改變,產生了如今廣受市民們討論的破壞性後果。此外,在最近的POLITEC案中,新的措辭讓法院宣佈在目前的土地法版本中土地權歸還是自動的,是單純的失效的結果,而且不能延長批給或討論是誰的錯。
儘管法律至上,然而原則是法律不能為保護特殊利益而進行修改,即使要在這些案件中恢復被掩埋的正義十分麻煩,如內托·瓦倫特和曼努艾拉·安東尼奧這些律師做了一切努力為了不進到法院。因為新的措辭似乎已經明確預告了不包括賠償。作為一個特殊的法律,具有得天獨厚的法律效力,土地法顯然是國家經濟自由和誠信的一般原則的重要體現。
傳統上相較於歸還,更傾向於將特許權延長至25年,甚至當檢察官都有參與投機性麻痹和多次銷售未利用土地時;在2013年的審查中,執行機關為自己選擇了一面堅硬的盾牌,不僅在防衛批准的延伸方面,還防衛任何補償性索賠。 「批給經宣告失效後,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一概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獲得賠償或補償」,《新土地法》第168條寫到,其中從2013年開始定義到期的影響。
「這很不尋常!」,曼努艾拉·安東尼奧感歎。這難道不是沒收嗎?!這位律師總結,他在為其客戶的辯護中,要求相關行政機構提供各方面的證據。
高天賜前天提交了一份解釋土地法的法律草案,以拯救路環島「剩下的部分」,他強調這個混亂局面的目的在於法律「不能被改變用以保護特定的利益」,還質疑為什麼當時沒有人抱怨,而現在「所有人都在抗議」。另一位承認自己參與2013年修正案批准的議員,現在後悔了,他表示:「也許現在才理解前任司長Lao Sio和行政長官的承諾」。據他的論點,執行機關是法律上寫一套,卻承諾執行另一套,並進一步反轉針對自己給出的供詞。在這個奇怪的環境下,行政機關可能已經承受了內地方面的壓力,期望隨後能翻悔,既不用在限制中不得不改變法律,也像如今這般傾向由唐曉晴提出的「解釋性規則」。
運輸工務局司司長羅立文履行法律。這看似合理。現在問題不僅在於已經生效的法律條例的合法性,還在於其應用。問題是要理解執行機關執行土地法審查的守信或不守信,在土地歸還上強加絕對權力,讓特區不必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在那時就已經知道很多土地未使用的案例是由於城市規劃的改變或公共工程方面的許可證發放延誤。這是捍衛法律「解釋」的人最有力的論據。一方面,法律的一般原則指出法律不能因為某些特殊利益而改變,另一方面,執行機關也不能惡意立法。
除去需要把責任推諉給經營權獲得者,行政機關還將自己放在一個特權地位以零成本收回土地,包括在那些它知道自己有責任的案例中。

古步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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