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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日報》引述梁孫旭解釋,法案以第209/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海岸線界線圖為準。目前運作中的多個私人碼頭(包括漁人碼頭、16號碼頭、內港碼頭、九澳貨櫃碼頭、澳門國際遊艇會及路環遊艇碼頭),因主體結構位於法定海岸線以內,依法視為陸地並受《土地法》管轄,因此不適用於《海域使用法》。
目前本澳的用海項目多由政府主導(如新城填海、機場擴建及第四跨海大橋等)。至於私人項目,現有六個以「臨時准照」(有效期一年)獲批的設施,包括:路環發電廠海上設施、新城A區混凝土碼頭、休閒遊艇會碼頭、機場擴建臨時設施、航空煤油管道,以及機場消防主站浮台。新法生效後,這些項目不會自動續期,必須按過渡條款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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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明確了海域的三種使用方式:
1. 政府開發:由政府自行開發,特首批示決定;
2. 批予私人:透過「專用批給」或「臨時准照」交予私人實體使用;
3. 私人申請:私人實體可主動申請,但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的指導原則,並由海事局依法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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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政府將海域功能劃分為三個級別:
第一級(宏觀分類):海洋發展區、海洋保護區及海洋保留區;
第二級(按區位及主導功能):如交通運輸用海區、旅遊文體用海區等;
第三級(按需求及開發狀況):如港口區、航道區、風景旅遊用海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