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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公義」賄選案:李少坤判囚五年 6人罪成皆不獲緩刑

初級法院於上週五(10日)下午就2021年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澳門公義」提名委員會涉嫌賄選案作出一審宣判。本案共有18名被告,除第三被告謝妙冰及第14被告因病缺席、第17被告於開庭前身故外,其餘被告均有出庭應訊。

澳門日報

案情指出,首被告李少坤涉嫌出資策劃「澳門半天遊」,聯同導遊向逾兩百名居民提供免費旅遊及餐飲,並派發印有參選標語的禮品(如洗衣液、雨傘),藉此誘使選民簽署「澳門公義」提名表,以湊夠人數向選管會提交申請。

控罪指,李少坤與第二被告胡羽財各面臨235項賄選罪及48項偽造文件罪;謝妙冰等其餘16人則被控賄選。

「主腦及核心成員罪成」

合議庭主席張穎彤表示,綜合逾兩百名證人證言及各項證據,認定李少坤因難以在短時間內收集足夠提名,故以免費旅遊作招徠。筆跡鑑定證實,提名表上的「澳門公義」字跡出自李少坤,選民簽名則由胡羽財冒簽。法庭認定兩人關係密切且早有共識,共同實施偽造文件,最終獲益者為李少坤。

至於第三被告謝妙冰,雖未直接聯絡李少坤,但透過胡羽財參與其中。她明知活動與選舉有關,仍利用人脈招攬成年居民並要求攜帶身份證出席。法庭認為,即使她未獲實際金錢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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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方面,法庭指主腦李少坤並非初犯,涉案提名表眾多,須嚴肅處理,合併其過往同類犯罪,判囚五年;胡羽財依其角色判囚3年6個月;謝妙冰參與度較低且為初犯,判囚2年3個月。

「部分參與者罪成,12人獲釋」

其餘被告均有參與該半天遊並簽署提名表。其中,第六及第八被告曾重複提名,第九被告事前已知悉須簽名才能參與活動;法庭結合他們的年齡與學歷,認定3人屬知情參與,各判囚2個月。

至於第四、五、七及第十至十八被告(共12人),由於法庭對他們是否明知簽署表格與選舉有關存疑,基於「罪疑從無」原則,裁定該12人罪名不成立。

「法官告誡:好自為之」

根據《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因選舉犯罪而被判處的徒刑不得緩刑或以其他刑罰代替。上述六名罪成被告均不獲緩刑,並已表明上訴。

法官張穎彤特別告誡獲判無罪的12名被告,強調他們僅因證據存疑而脫罪,不代表沒有作出相關行為。她奉勸眾人「好自為之」,切勿貪圖小便宜而破壞選舉的公平公正。此外,針對審訊期間有證人涉嫌作假證供,法院將另行展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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