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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擬每年向立法會交報告交代國安開支

三常會主席梁孫旭會後引述政府代表表示,法案訂定維護國安的特別開支制度,規定在澳門特區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有關開支。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討論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列席會議。

對於國安費用的具體金額,梁孫旭表示,會上並未有提及,委員主要關注未來資料的公開程度。他表示,委員會關注監督機制,政府解釋指會建立嚴格內部監察及管理機制,每年亦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交代款項控制及管理情況,讓立法會知悉。

政府並表示,由於亦修改了《預算綱要法》,相關開支不需審議或公佈,但會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相關報告可予公開,但具體公開內容由立法會決定及平衡。

立法會顧問補充,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及國安委主席,同樣可監督,行政長官亦可按需要求廉政公署、審計署協助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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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法案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屬申訴或訴訟標的」,立法會顧問指出,按照現行法律,尤其《行政長官選舉法》、《立法會選舉法》及《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均由單行法律已具體訂明哪些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不可申訴及上訴。提案人同意修改有關條文,改為僅規定「國安委本身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標的;至於其他實體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是否不可申訴及上訴,則視乎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

有議員關注若行政長官及保安司司長均不在澳門時,如何確保國安委正常運作。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解釋,當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時,將由保安司司長代任國安委主席及主持會議;如保安司司長同樣不在澳,在緊急情況下可,可由代理行政長官召集及主持會議。為此,法案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條第二款將作出相應修改,以清楚反映上述運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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