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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顯示,李某出國探親期間,被反華組織頭目雷某以「同鄉」身份拉攏。雷某利用李某急於與國外子女團聚的心態,謊稱有「特殊渠道」可助其快速入籍,李某信以為真。
所謂「特殊渠道」,實為誘騙李某加入組織、簽署「投名狀」並發表反動言論,將其包裝成「受迫害者」以申請「政治庇護」。
雷某不僅全程拍攝李某的活動作為日後申請(或威脅)的證據,還編造各類名目騙取李某數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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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李某認為已滿足入籍條件時,雷某卻以需積累更多「受迫害證據」為由推脫,並利用此前的投名狀及影像資料勒索李某繼續效力。
李某識破騙局後與其斷絕聯繫,回國主動向國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深刻反省。鑑於其悔改表現,國安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根據《反間諜法》,受脅迫或誘騙參加間諜、敵對組織者,若能及時向駐外機構或回國後向國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可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