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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度必需和合理

澳門律師公會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對於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建議和澳門特區「三五」規劃,以及落實澳門特區政府2026年保安範疇的施政方針,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和必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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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度方面,就法案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及職權的補充及完善,澳門律師公會予以認同及支持。正如法案理由陳述所指,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經第47 / 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 / 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了國安委,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執行統籌工作。

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此外,為落實中央在國家安全的決策及指示、保持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標準一致及與經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銜接,有必要對國安委的性質、職責進行法案所建議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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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方面,為配合國安委的審查工作,法案建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在涉及訴訟代理人的章節內,新增關於訴訟代理人在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必要的任何訴訟程序中的參與機制,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考慮到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任何訴訟程序中會包括國家秘密或公開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在確保律師行使法定職責及權利的前提下,對於參與的律師設定特定的要求或條件,以及需獲得特別許可才可參與有關程序,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已存在相關制度,例如英國、加拿大等英聯邦區的特別代理人制度(Special Advocate)制度、美國的《保密信息程序法》(Classified Information Procedures Act, 簡稱CIPA)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職業者條例》均設有相關要求的規定。為此,本會認為,法案建議設定的「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行為的特別許可」制度,對於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屬必需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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